研究生院关于印发《浙江大学未入学研究生新生参与
导师科研活动有关规定》的通知
浙大研院〔2014〕3号
各学院(系):
经研究决定,现将《浙江大学未入学研究生新生参与导师科研活动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大学研究生院
二○一四年 二月二十六日
浙江大学未入学研究生新生参与导师科研活动有关规定
为了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科研秩序以及师生员工的安全,加强对已录取但尚未正式入学的研究生新生(以下简称“学生”)参与导师科研活动的管理,根据《浙江大学关于跨校教学活动学生的管理办法》(浙大本发[2011]15号、浙大研院[2011]29号),特做以下规定。
一、学生不得以浙江大学在学研究生的名义参加导师的各项科研和教学活动。
二、导师根据培养需要或学生请求,同意学生参与一些科研活动的,有责任做好以下工作:
1. 对学生进行各种管理规定和安全知识教育,督促学生参加实验室安全知识网络考试(考试系统见“浙江大学研究生新生服务网”)。在学生通过考试并符合相关规定和保证安全前提下安排其进入实验室。
2. 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和日常生活,为学生办理或帮助学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和医疗保险,涉及劳务性服务工作的应按劳付酬。
3. 敦促学生签订并遵守有关书面承诺书,并将有关信息报所在学院(系)研究生科。
三、学生提前参与导师科研活动的,必须做到以下事项:
1. 填报未入学研究生新生参与导师科研活动申请表(附件1)。
2. 学习学校及院系的有关教学管理、实验室管理、安全管理等规定,参加并通过实验室安全知识网络考试。考试成绩须经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确认。
3. 对遵守国家法规,遵守学校及学院(系)的各项规定做出书面承诺,签订承诺书(附件2),并经见证人(导师)签字确认,承诺书会同申请表一并交所在学院(系)研究生科备案。
4. 原则上应自行解决住宿。
四、各学院(系)要及时掌握学生来校参与导师科研的有关信息,加强管理,并就是否接受该类学生来校工作签署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接纳学生进入研究所(室)。对于办理了规定的各种手续后的学生,在校期间日常管理按照在校学生要求进行。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项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