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部、学院(系),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11]12号)精神,本着“严格控制,按需设置”的原则,现将2012年度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录内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与调整:
1、学科范围:目录内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与调整的学科主要针对2011年自行审核通过的10个一级学科博士点和7个一级学科硕士点。
2、基本条件:应具备设置该二级学科所必需的学科基础和人才培养条件,有一支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能开设培养研究生所需的系列课程。
3、工作程序:
(1)增设目录内二级学科,须结合本学科特色和人才培养所具备的条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
(2)增设或撤销目录内二级学科,须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核,表决通过后,做出增设或撤销目录内二级学科的决定。
(3)增设或撤销目录内二级学科的名单上报国务院学位办备案。
二、目录外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
1、基本条件:
(1)与所属一级学科下的其他二级学科有相近的理论基础,或是所属一级学科研究对象的不同方面。
(2)二级学科要具有相对独立的专业知识体系,已形成若干明确的研究方向。
(3)社会要对该二级学科有一定规模的人才需求。
(4)应具备设置该二级学科所必需的学科基础和人才培养条件,有一支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能开设培养研究生所需的系列课程。
2、工作程序:
(1)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国内外学科的最新发展,结合本学科人才培养条件,提出目录外二级学科的增设或更名方案,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
(2)聘请7人以上(含7人)外单位的同行专家(须是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博士生导师)对增设或更名方案进行评议;
(3)在每年9月30日前,将目录外二级学科增设或更名方案、专家评议意见表等材料在教育部学位中心的信息平台进行公示,接受同行专家及其他学位授予单位为期30天的评议和质询;
(4)根据公示结果,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核并表决通过后,做出增设或更名目录外二级学科的决定。
3、学科代码:目录外二级学科的学科代码为六位,前四位为该学科所在的一级学科代码,第五位为“Z”,第六位为顺序号(从“1”开始顺排)。
三、交叉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
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博士学位的交叉学科,所涉及到的一级学科均须已获得博士学位授权;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硕士学位的交叉学科,所涉及到的一级学科本单位均须已获得博士或硕士学位授权。
1、设置原则:拟设交叉学科应是跨学科门类或多个一级学科的交叉学科,其基础理论、研究方法已经超出一级学科的范围,并且由于研究对象的不同,将促进新的理论形成和发展或产生新的研究方法。
2、设置程序:同目录外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工作程序。
3、学科代码:交叉学科的学科代码为四位,前三位为“99J”,第四位为顺序号(从“1”开始顺排)。
4、学科管理:交叉学科按照目录外二级学科管理,挂靠在学生所授学位的一级学科下进行教育统计。
四、重新论证2002—2008年自主设置的二级学科:
2002—2008年自主设置的二级学科,根据《关于二级学科自主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学位办便字20120301号)文件(见附件二),应于2012年底前重新进行论证、公示、备案,未备案的二级学科将不再列入各学位授予单位的二级学科名录。2002—2008年自主设置的二级学科论证、备案要求与第二条目录外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要求相同,论证方案提纲增加“自主设置以来取得的成效”栏目。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学科发展和创新人才培养的变化,对连续三年不招生或无专职教师队伍的不符合自主设置条件的学科,将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审议,予以撤消,并报教育部备案。
五、其他事项:
1、各学部申报的自主设置目录内二级学科、目录外二级学科、交叉学科,都应纳入本学部学科建设规划,制定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措施。
2、学校将根据教育部的最新要求及时向有关学部提出调整(包括增设、更名和撤销)二级学科的建议。
五、工作进程安排:
1、9月6日至9月24日:各学部上报《论证方案》、《专家评议意见表》、《备案表》;
目录内自主设置二级学科由学部学位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核;
目录外自主设置二级学科须由校外7名同行专家签署《专家评议意见表》;
3、9月25日至9月28日:学科申报材料报送教育部学位中心;
4、10月01日至10月31日:学科申报材料在教育部学位中心“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信息平台”进行网上公示,接受同行专家及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的评议和质询;
5、12月31日前:召开校学位委员会全体会议;学科申报材料(认证方案、专家评议意见表、备案表及学科基本情况年度报表)报国务院学位办备案。
研究生院
学科建设处
2012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