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部、学院(系),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11]12号)精神,我校可在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下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博士学位的二级学科,在具有硕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下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硕士学位的二级学科。为做好我校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以下简称“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录内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与调整:
1、学科范围:目录内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与调整的学科主要针对2011年自行审核通过的10个一级学科博士点和7个一级学科硕士点。
2、基本条件:应具备设置该二级学科所必需的学科基础和人才培养条件,有一支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能开设培养研究生所需的系列课程。
3、工作程序:
(1)增设目录内二级学科,须结合本学科特色和人才培养所具备的条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
(2)增设或撤销目录内二级学科,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表决通过后,做出增设或撤销目录内二级学科的决定。
(3)增设或撤销目录内二级学科的名单上报国务院学位办备案。
二、目录外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
1、基本条件:
(1)与所属一级学科下的其他二级学科有相近的理论基础,或是所属一级学科研究对象的不同方面。
(2)二级学科要具有相对独立的专业知识体系,已形成若干明确的研究方向。
(3)社会要对该二级学科有一定规模的人才需求。
(4)应具备设置该二级学科所必需的学科基础和人才培养条件,有一支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能开设培养研究生所需的系列课程。
2、工作程序:
(1)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国内外学科的最新发展,结合本学科人才培养条件,提出目录外二级学科的增设或更名方案,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
(2)聘请7人以上(含7人)外单位的同行专家(须是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博士生导师)对增设或更名方案进行评议;
(3)在每年9月30日前,将目录外二级学科增设或更名方案、专家评议意见表等材料在教育部学位中心的信息平台进行公示,接受同行专家及其他学位授予单位为期30天的评议和质询;
(4)根据公示结果,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并表决通过后,做出增设或更名目录外二级学科的决定。
3、学科代码:目录外二级学科的学科代码为六位,前四位为该学科所在的一级学科代码,第五位为“Z”,第六位为顺序号(从“1”开始顺排)。
三、交叉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
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博士学位的交叉学科,所涉及到的一级学科均须已获得博士学位授权;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硕士学位的交叉学科,所涉及到的一级学科本单位均须已获得博士或硕士学位授权。
1、设置原则:拟设交叉学科应是跨学科门类或多个一级学科的交叉学科,其基础理论、研究方法已经超出一级学科的范围,并且由于研究对象的不同,将促进新的理论形成和发展或产生新的研究方法。
2、设置程序:同目录外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工作程序。
3、学科代码:交叉学科的学科代码为四位,前三位为“99J”,第四位为顺序号(从“1”开始顺排)。
4、学科管理:交叉学科按照目录外二级学科管理,挂靠在学生所授学位的一级学科下进行教育统计。
四、其他事项:
1、此前自主设置的33个二级学科须进行自我评估,并提交自我评估报告(报告提纲见附件)。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学科发展和创新人才培养的变化,对连续三年不招生或无专职教师队伍的不符合自主设置条件的学科,将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审议,予以撤消,并报教育部备案。
2、各学部申报的自主设置目录内二级学科、目录外二级学科、交叉学科,都应纳入本学部学科建设规划,制定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措施。
3、学校将根据教育部的最新要求及时向有关学部提出调整(包括增设、更名和撤销)二级学科的建议。
五、工作进程安排:
1、8月31日至9月12日:各学部上报《论证方案》、《备案表》及已有自主设置学科的自我评估报告(见附件);
2、9月13日至9月23日:召开校内、校外同行专家评议会议(必要性、可行性论证);
3、9月26日至9月30日:学科申报材料报送教育部学位中心;
4、10月01日至10月31日:学科申报材料在教育部学位中心“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信息平台”进行网上公示,接受同行专家及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的评议和质询;
5、12月31日前:召开校学位委员会全体会议;学科申报材料(认证方案、专家评议意见表、备案表及学科基本情况年度报表)报国务院学位办备案。
研究生院
201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