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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春夏学期未注册研究生停发岗位助学金等相关事项的通知

2015年 04 月 20日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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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及《浙江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浙大发研〔2005〕123号)的规定,对于未按学校规定时间注册的学生,如在4月23日前仍未完成注册,将从下月(5月份)起,停发学校岗位助学金(停发月份不补发),并取消相关学业奖学金的发放,详见附件名单(不含2015春博)。

      对于无故不来注册人员院系从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中导出名单,可以启动退学程序,进行清理。

      请未注册研究生(包括2015级春季入学博士生)于4月23日前务必到所在院系研究生科完成注册。

      注:休学等规定可不注册或暂缓注册的学生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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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关于研究生请假、休学、因公出境的期限等常见问题的解答:

1.关于未按时注册可以进行退学的依据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浙江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六项“未在规定时间注册超过2周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2.关于请假的规定

请假的期限规定:

 《浙江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八条“研究生因私请假应当填写“浙江大学研究生请假单”,经批准方有效。请假1周以内(含1周)由导师批准;请假1周以上1个月以内(含1个月),经导师同意,由学院分管领导批准。请假单留存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

    请假的最长期限不应该超过1个月,根据《浙江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在1个学期内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者;”须办理休学。

请假的时间段规定:

 《浙江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八条,“研究生除课题研究需要外,自行联系的实习视为因私行为,一般应在寒暑假期间进行。”第十条“研究生出国、出境旅游、探亲均限于在寒暑假及国家法定长假期间成行。”(注:此指因私出境,因培养需要导师及学校派出的按因公出境办理)

关于销假的规定:

 “研究生请假期满应当办理销假手续,未办理销假者,超假时间作未请假处理。”

注:对于需要办理“护照”进行的请假,在相关材料递交给办证机构后,即应进行销假处理。

3.关于休学期限的规定

 《浙江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研究生休学时间按学期计算,累计不超过2年。”

4.关于学习期限的规定

 《浙江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在规定学制时间内不能完成学业的,可以申请延长修学年限(以下简称延期)。硕士研究生延期期限最长2年;博士研究生延期期限最长3年。”

5.关于公派出国期限的规定

《浙江大学关于研究生公派出国管理的暂行办法》(浙大研院[2006]19号)“研究生公派出国进行联合培养,出国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短期出访时间根据出访任务而定。……延期以一次为限,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原批准出国的时间。”

“凡未经批准备案擅自出国(境)者、未办理延期手续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者、公派出国逾期不返者,学校将根据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浙江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五项“未请假而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出国、出境未经学校批准延期而逾期2周以上未归的;”可以做退学处理。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