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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9年秋季入学研究生新生复查的通知

2019年 10 月 09日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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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院(系):

    为确保研究生新生质量,根据《浙江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浙大发研〔2017115号)文件要求,学校应按招生规定对2019年秋季入学研究生新生(含2018年保留入学资格2019年重新入学的研究生)进行全面复查,通知如下。


    一、复查内容

    《浙江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浙大发研〔2017115号)中第六条明确提出:新生(含保留资格后入学者)入学后,由各学院(系)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人事档案是否齐全(定向和委托培养的研究生除外);

    4、由学校医院复查新生的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二、复查要求

    1、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复查: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研究生招生的要求,重点检查是否有参加非法、邪教组织的经历及目前的表现。如发现有不符合攻读研究生条件或入学手续,有徇私舞弊等情况的,要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2、前置学历复查:应届本科毕业生录取为硕士生的,应已完成本科学业,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应届毕业硕士生录取为博士生的,应已完成硕士生学业,取得硕士学位证书或硕士学历证书;应届本科毕业生录取为直接攻读博士生的,应已完成本科学业,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硕博连读研究生应符合相应的条件。各院系要认真仔细复查每个入学新生的前置学历。

    3、业务水平复查:主要考核是否具有攻读研究生的学术基础、科研能力。

    4、健康复查:按国家招收研究生的有关规定,检查是否适宜在校学习。

    5、“新生报到单”所列各项入学手续是否已办理完毕。

    6、档案完整情况:每份档案袋外要贴上《研究生个人档案清单》,并按要求填写有关内容。核查定向生的人事档案在录取政审后是否已退回其原工作单位。核查生源为往届生的非定向生,是否有原工作单位出具的“辞职证明”(写明停薪日期)等,或由原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毕业后无工作经历的证明”。

    7、研究生是否已按协议等规定交纳学费。

    8、研究生管理系统中新生个人的基本信息、来源信息、家庭信息等是否已进行维护,新生维护信息无误后,可以自主打印新生登记表,签名确认,交所在学院(系),由院系放入学生个人档案。


    三、复查办法

    1、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水平及档案等由各学院(系)负责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及时报研究生管理处。对入学手续不完备或缺档案者,学院(系)必须在复查结束前催促其办全手续或向有关单位催调档案。

    2、健康复查由校医院负责。校医院要将体检结果通报研究生管理处,将还未进行体检复查的新生名单通知有关学院(系),学院(系)要敦促其在规定时间之前自行到校医院进行体检。对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在校学习者或需要保留入学资格者,由校医院防保部门出具书面诊断证明书。

    3、学费交纳情况由校计财处核查。

    4、每位新生要完成研究生心理健康、学术规范、安全知识等测试。

    5、由学院(系)研究生科核实未报到新生情况后,填写《未报到研究生新生处理意见表》(附件1)、《新生复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博士生需填写《博士研究生新生复查表》(附件3),硕士生需填写《硕士研究生新生复查表》(附件4)。


    四、复查期限

    本期复查工作在97日起至126日前完成。请各院系在126日前将附件1、附件2交研究生管理处;有特殊情况的请另行说明;附件3、附件4留存学院(系)研究生科。


    五、复查结果处理办法

    1、新生及时维护研究生管理系统中的新生信息,并于126日前打印出《新生登记表》,确认图像和基本信息无误,签名确认,放入学生个人档案。

    2、对复查合格者,发放研究生证并加盖注册章。

    3、复查结束后,研究生管理处根据各学院(系)和校医院复查报告,审核处理复查不合格者:

    (1)复查中发现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和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2)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学籍者,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由研究生院管理部门根据报到与复查情况,经研究生院院务会议审核,提交校务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研究生院

2019年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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