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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关于研究生公派出国管理的暂行办法(浙大研院【2006】19号)

2008年 10 月 07日 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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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旨

为促进研究生通过国际交流与合作吸收国际先进的科学技术、文化知识和学术观点,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拓宽研究生的学术视野,同时规范研究生公派出国的办理手续,根据教育部有关出国管理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类别

研究生公派出国主要指长期的联合培养和短期的出访。联合培养是指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大公司进行课程研修、攻读学位或合作研究。短期出访是指参加国际会议、进行学术交流、短期进修、技术培训和参加国际竞赛等。

三、期限

研究生公派出国进行联合培养,出国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短期出访时间根据出访任务而定。

四、办理程序

研究生公派出国由研究生培养处受理,办理程序为:

1.申请公派出国的研究生,须填写“浙江大学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台人员申请表(研究生用)”,同时提交国外单位的正式邀请函(应含有起止时间、资助来源及额度、出国身份及出国目的)和导师推荐信,经导师、学院研究生科、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并加盖学院公章,提交研究生培养处。

2.联合培养者应签订中英文双方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应包括: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成果享有及最终学位授予等问题。

3.研究生公派出国三个月以上者,由研究生培养处通知研究生管理处公派出国人员名单,由研究生管理处进行学籍备案。公派出国研究生出国期间一般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在国外学习、研究时间连续计算在总学习年限中。

4.定向或委培研究生,在学期间如经原单位受理公派出国,须填写《浙江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征得导师和学院同意,并到研究生管理处进行学籍备案。

5.公派出国研究生应按期回国,确因研究工作需要,可申请延长出国期限。申请者应在原定出国期限到期前一个月寄回由本人填写的《浙江大学研究生延长出国(境)时间申请表》,并附国外导师邀请延长函(含经济资助证明),经所在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培养处审批,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期。延期以一次为限,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原批准出国的时间。

6.公派出国研究生回国后,应及时到所在学院报到;公派出国三个月以上者,还须填写《浙江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交研究生培养处。由研究生培养处通知研究生管理处回国人员名单,由研究生管理处进行学籍备案,并恢复没有超过学制规定期限回国研究生的普通奖学金。

7.公派出国研究生回国后须填写《浙江大学公派出国研究生回国报告书》交研究生培养处。

五、其他

1.研究生赴港、澳、台地区进行联合培养或短期出访参照上述公派出国办法管理。

2.凡未经批准备案擅自出国(境)者、未办理延期手续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者、公派出国逾期不返者,学校将根据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