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   A A A

关于严格执行研究生学制和学习年限规定的通知

——浙大研院(2008)15号

2008年 05 月 14日 13:20
访问次数:7569

各学院及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教育部21号令,学校先后制订并印发了《浙江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浙大发研〔2005〕123号)和《浙江大学关于研究生延长修学年限的补充规定》(浙大发研〔2006〕115号),这对于加强研究生学籍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针对超期研究生管理问题,研究生院院务会议作了专题研究,并提出了处理建议。经校长办公会议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继续严格执行学籍管理文件中关于研究生学制以及学习年限的规定,即:博士生最长学习期限为规定学制加3年(含提前攻博生和直接攻博生),硕士生最长学习期限为规定学制加2年。

2、再次重申,已经达到学制规定期限不能毕业的研究生,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否则不予注册。研究生超正常学制后在允许的期限内申请延期,由各学院自行审批。

3、超期的硕博连读生如完成博士学位有困难,但其研究成果可以达到硕士学位要求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请转为硕士答辩、毕业,原则上在博转硕申请批准后半年内完成论文答辩。

4、基于历史原因,现已超过最长学习期限,但目前正在积极进行论文工作,在征得导师和所在学科同意情况下,本人已正式向学院和研究生院提交特别延期申请及论文进展详细报告的,研究生院可视具体情况准予再延期3~9个月,此类延期者在批准期限内不能完成学位论文答辩的,一律作肄业处理。

5、截至到2008年5月20日,研究生未注册或超期未办妥延期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学籍,由各学院通知其本人或在学院网页公布名单2周后,由学生本人提交肄业申请或由学院提出对其退学处理的意见,经导师、学院负责人签字后,交研究生管理处行文处理。

6、学院提出对超期或无故未注册的研究生作退学处理中,导师不签字的,可以由学院学位委员会负责人或学院分管领导代为签字。

7、自2009年起导师的招生指标将与超期研究生(含硕士生、博士生)的人数挂钩。导师所带在校研究生中如有超过规定最长学习年限的,将等量减扣当年招生指标。

8、各学院要敦促研究生导师对超期研究生特别加强指导,要敦促超期研究生抓紧完成学业。

各学院要本着对研究生负责、对学校负责的态度,进行认真细致的工作,尽快查清本学院已超期研究生情况,并按以上要求严格进行处理。

浙江大学研究生院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