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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通知

2018年 05 月 30日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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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部、学院(系):


     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制定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及说明的通知》(学位办【2018】14号)文件要求,《关于制定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自2018级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开始执行。我校自2018级开始参照《指导意见》在原有培养方案的基础上,对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做出以下调整:


    一、   修订内容

    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可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学习方式。采用课程学习、专业实践和学位论文相结合的培养方式。

    (一)   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

    课程学习和专业实践实行学分制。总学分不少于32学分,其中课程学习不少于24学分。课程设置满足以下要求:

    1.  公共学位课:自然辩证法概论1学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2学分、第一外国语2学分、工程伦理至少1学分。

    2.  专业学位课:至少6学分,建议3-4门课程。包含必修课程:专业基础课程、数学类课程。

    3.  专业选修课程:专业选修课至少4学分,公共素质类课程至少1门。可包含专业技术课程、实验课程、人文素养课程、创新创业活动。

    4.  必修环节:专业实践,至少4学分。

    其他具体要求仍参照《浙江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办法(浙大发研〔2016〕93号)执行。


    (二)   专业实践

    根据《指导意见》,《浙江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办法》(浙大发研〔2016〕93号)要求的“培养过程环节管理--实践教学”环节,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各领域在修订培养方案时修改为“专业实践”环节。

专业实践是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获得实践经验、提高实践能力的重要环节,是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必修环节,专业实践实行学分制。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各领域在修订培养方案时,可根据专业实践的时间和内容,设定“专业实践”环节所占学分,至少设置4学分。

    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开展的专业实践,可采用集中实践和分段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具有2年及以上企业工作经历的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时间应不少于6个月,不具有2年企业工作经历的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时间应不少于1年。非全日制定向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可结合自身工作岗位任务开展。

    “专业实践”包括:实践教学、在校外行(企)业等单位实习实践、在校内进行专业实践训练、开展项目研究等形式。专业实践应有明确的任务要求和考核指标,实践成果能够反映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工程能力和工程素养方面取得的成效。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各领域应结合自身特点,设计相应的专业实践内容及考核办法,制订有浙江大学特色的、本领域特征的专业实践实施细则。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各领域应建立以工程能力培养为导向的导师组指导制,导师组负责研究生专业实践计划的审定、专业实践单位和校外指导教师的推荐落实、实践环节的指导与管理、专业实践总结报告的考核等工作。研究生需提交专业实践计划,专业实践结束后需撰写专业实践总结报告,需填写《浙江大学研究生专业实践考核表》,上传至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并以书面形式交学院(系)研究生科备案存档。研究生的专业实践总结报告需经导师组审核通过后方可获得相应学分;未通过专业实践考核的研究生,不能进入学位论文答辩环节。

    

    确保专业实践经费配套,包括实践基地建设经费、研究生参加专业实践的往返路费及住宿费、担任专业实践指导的行(企)业等单位兼职教师酬金等。利用校企优势互补,共建校内、校外专业实践基地,积极开展校企联合培养,吸收企业优质教育资源参与研究生教育体系,推动产学结合、协同育人,探索合作共赢的长效保障机制和高效的运行管理制度。建设、配备一支数量稳定、实践经验丰富的专业实践师资队伍,保证专业实践按计划、规范化开展。制订相关专业实践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加强专业实践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研究生在专业实践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


    (三)   学位论文

    学位论文研究工作是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综合运用所学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在一定实践经验基础上,掌握对工程实际问题研究能力的重要手段。选题应来源于工程实际或者具有明确的工程应用背景。学位论文研究工作一般应与专业实践相结合,时间不少于1年。

    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所有环节,获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方可申请论文答辩。

    论文须有2位本领域或相关领域的专家评阅。答辩委员会须由3-5位本领域或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应有相关企业专家参加。

    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及答辩的其他要求仍按《浙江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与学位申请实施办法》(浙大发研〔2009〕48号)执行。


    二、   修订程序及时间安排

    本次修订属于培养方案微调,由各学院(系)统一协调,将微调后的培养方案在研究生管理系统中提交至研究生院进行格式审查,经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后的纸质材料报研究生院备案后实施。往届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可参照《指导意见》作相应调整。

    请于6月15日前,将经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后的纸质材料报研究生院备案。                                 


  研究生院

2018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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