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   A A A

关于开展2017年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

2017年 06 月 09日 11:50
访问次数:24520

各学院研究生科: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号)的基本精神及《浙江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实施细则》(浙大发研〔2008〕15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我校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的实际情况,现对2017年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资格审查工作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对于符合《浙江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申请人,资格审查工作分初审和复审两个阶段:

(一)初审:

各学院自行组织各项资格初审(形式审查、专业考核),并于6月16日下班前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材料报送研究生院417办公室。包括:

1.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资格审查表;

2.专家推荐信两份;

3.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硕士学位证书复印件;

5.最后学历证书复印件;

6.科研成果复印件,其中被SCI、EI、SSCI等收录的论文,还应提供由科技查新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检索证明。

7.申请人资料汇总数据库

(说明:以上复印件上应签署学院审核人姓名)

(二)复审:

研究生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在公示期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在学院是否通过资格复审。

二、符合《浙江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临床医学硕士博士专业学位实施办法(2008年11月修订)的通知)》(浙大发研〔2008〕209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人,由医学院自行组织资格审查,审查拟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应在医学院网站上公示(公示期7天)。

医学院应在2017年7月1日前将资格审查通过的名单以汇总数据库形式报送研究生院417办公室。

三、通过资格复审的申请人员按当年交费标准交纳培养费,并及时向研究生院办理博士生课程进修手续。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龚妹 王征

联系电话:0571-88206386 88981434

                

 

                 浙江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