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   A A A

浙江大学研究生困难补助实施办法(修订稿)

——浙大研(2008)5号

2008年 09 月 23日 14:54
访问次数:73466
      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学校设立研究生困难补助专项经费,对有特殊困难的研究生给予困难补助,特制定《浙江大学研究生困难补助实施办法》。
一.研究生困难补助经费的来源
     根据原国家教委、财政部(85)教计字180号《关于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生活待遇等问题的规定》和《浙江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方案》,“设立研究生困难补助基金,适当提高研究生困难补助的力度,学校按每位研究生每月10元的标准划拨”,并拨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以下简称研工部)的困难补助专项经费,由学校集中掌握,作为对研究生的困难补助使用。
二.研究生困难经费的分配和使用
    1.研工部每学年按80%的比例划拨各学院作为困难补助经费。学院困难补助经费应用于研究生的临时困难补助,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2.学院困难补助经费使用由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书记负责,学院研究生科具体实施与操作。
    3.研究生困难补助的20%经费由研工部统一掌握,主要用于全校范围内特困生的补助及突发性事件支出等。
三.研究生困难补助的申请条件
    1.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2.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3.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4.家庭经济困难,积极参加学校的公益活动和“三助”工作,原则上本学年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发生突发性重特大事故、疾病等原因引起的经济困难生。
    5.孤儿、残疾研究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或家庭特别困难的少数民族研究生,应作为困难生优先申请。
    6.年度申请困难补助的研究生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在校生总数的百分之十。
四. 研究生困难补助的标准与申请程序
    1.研究生因家庭经济困难申请补助的,一般由学院受理和发放。申办的程序为:研究生本人填写《浙江大学研究生困难补助申请表》一式两份,由学院研究生科调查核实,经学院党委分管研究生工作的书记审核补助金额并签名盖章后,一份由研究生本人到计财处领取补助费,一份交学院研究生科留存。
    2.研究生因遇突发性伤亡事故等特殊困难,在向学院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可以向研工部申请困难补助。申办程序为:研究生本人或所在班级填写《浙江大学研究生困难补助申请表》一式两份(可在研工部主页下载),并在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登录申请内容(需详细说明补助理由及金额),经过学院研究生科调查核实,交学院分管书记审核补助金额并签名盖章后交研工部审核。 研工部事务管理办公室在接到申请后至多二周内 ,经集体讨论,研工部分管副部长签名盖章后,凭《浙江大学研究生困难补助申请表》批件,由研究生本人或所在班级经办人员到计财处领取补助费。
五. 研究生困难补助经费的管理
    1.学院根据教育部和学校对研究生困难补助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制订适合本学院研究生实际情况的困难补助实施细则,并在充分征求学院师生意见基础后,上网向学院师生公布本学院的实施细则,配合研工部逐步健全完善经济困难研究生基本信息库,同时在每学年(9月底前)向研工部递交困难补助使用情况书面报告。
    2.研工部研究生事务管理办公室负责统筹研究生困难补助经费,并做好研究生困难补助日常管理工作,会同学校相关部门及时将有关研究生的困难补助统计信息上报省教育厅及教育部,并指定专人负责。
    本实施办法自2008年9月1日开始实施,原浙江大学研工(2006)8号文同时废止。本办法由研工部负责解释。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二00八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