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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关于研究生延长修学年限的补充规定

——(2006年5月修订)浙大发研[2006]115号

2008年 09 月 12日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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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学校研究生培养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特对研究生延长修学年限(以下简称延期)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延期期限

    1.博士研究生最多允许延期3年,硕士研究生最多允许延期2年。

    2.每次申请延期的期限:硕士生不超过6个月,博士生不超过12个月。延期研究生每3个月要向导师递交学位论文进度报告,经导师同意后报学院研究生科备案;导师应加强对延期研究生学位论文及科研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经两次报告表明研究生在延期期间学位论文未取得积极进展的,应停止延期,由学院对该生启动退学处理程序。

    二、审批程序

    1.不能按期完成学业的研究生应当在学制期满前(如秋季入学研究生应当在6月底前),提交延期申请,经导师同意后,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其中,定向与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延期申请还需所在工作单位同意。

    2.延期申请经审批同意后,由学院研究生科将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中延期者的学习到期时间及时进行更新。

    3.延期到期者,不再准予常规注册。因特殊原因需要申请继续延期的,应当提交特别申请,详细说明原因,同时提交论文已完成部分的稿件、已发表论文、待完成工作内容及进度说明等,经导师、学院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管理处审批。经批准继续延期的,由研究生学籍管理办公室再给予注册。

    三、延期后的待遇

    1.获准延期的研究生,经学院开具证明,校学生宿舍管理服务中心应继续安排其住宿,校图书馆应允许其继续使用借书证。

    2.享受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的研究生学制期满后,学校不再发给普通奖学金,并终止公费医疗。

    3.享受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的秋季入学研究生在学制期满(当年6月底)前确因论文工作难度较大、需推迟到当年9月份毕业的,可以向学校申请生活补助。这部分研究生在向学院申请延期的同时,可提出生活补助申请,经导师与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管理处审批。获批准的研究生,学校按普通奖学金标准发给生活补助,并提供公费医疗待遇。

    除此之外研究生的延期,属学院要求其延期的,由学院提供经费资助;因导师科研需要延期的,由导师从横向课题经费中给予资助;因个人原因延期的,由研究生本人自筹经费。

    4.延期研究生须向校医保办缴纳延期期间基本公费医疗费,享受延期期间的公费医疗。因学院要求延期的、导师科研需要延期的及个人原因延期的研究生,其基本公费医疗费分别由学院、导师或研究生本人依据批准延期时间(月数),按月或一次性缴纳。

    延期研究生基本公费医疗费缴纳标准,2006年为每人28/月,以后每年按校医保办核定后公布的标准缴纳。

    四.其他相关问题

    1.延期的研究生所参加的平安保险及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已到期限的,应当继续投保,办理时间为每年秋季和春季的注册日。

    2.研究生学制期满未办妥延期的,或延期已经到期未被批准再延期的,不再准予常规注册,学校将按在规定学习期限内不能完成学业(经公示名单后),启动退学处理程序。

    五.获优秀博士论文资助和卓越计划资助的研究生分别按浙大发研[2005]174号和浙大发研[2006]26号文件执行。

    六.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管理处负责解释。

○○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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