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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2009年秋季入学研究生新生复查的通知

——浙大研院〔2009〕19号

2009年 09 月 29日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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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院(系):

为确保研究生新生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21 号)和《浙江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057月修订)(浙大发研〔2005123号),学校应按招生规定对2009年秋季入学研究生新生(含2008保留入学资格的入学新生)进行全面复查,特通知如下。

.复查内容与要求

1.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复查: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研究生招生的要求,重点检查是否有参加非法邪教组织的经历及目前的表现。如发现有不符合攻读研究生条件或入学手续有徇私舞弊等情况的,要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2.前置学历复查:应届本科毕业生录取为硕士生(含硕博连读预备生),应已完成本科学业,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应届毕业硕士生录取为博士生,应已完成硕士生学业,取得硕士研究生学位证书;应届本科毕业生录取为直接攻读博士生,应已完成本科学业,获得本科毕业证书且学习成绩优秀;硕博连读研究生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3.业务水平复查:主要考核是否具有攻读研究生的学术基础、科研能力。

4.健康复查:按国家招收研究生的有关规定,检查是否适宜在校学习。

5.“新生报到单”所列各项入学手续是否已办理完毕。

6.档案完整情况。每份档案袋外要贴上《研究生个人档案清单》,并按要求填写有关内容。核查定向生、委培生的人事档案在录取政审后是否已退回其原工作单位。

7.委托、自筹资金培养研究生是否已按协议规定交纳培养费;由学院(系)出资部分是否已划款;单位统一交款的款项是否已到校。

8.研究生管理系统中新生个人的基本信息、来源信息、家庭信息是否已进行维护。

二.复查办法

1.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水平及档案等由各学院(系)负责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及时报研究生管理处。对入学手续不完备或缺档案者,学院(系)必须在复查结束前催促其办全手续或向有关单位催调档案。

2.健康复查由校医院负责。校医院要将体检结果通报研究生管理处,将还未进行体检复查的新生名单通知有关学院(系),学院(系)要敦促其在1010前自行到校医院进行体检。对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在校学习者或需要保留入学资格者,由校医院防保部门出具书面诊断证明书。

3.每位新生要参加研究生心理健康、学术规范、安全知识等测试,具体办法见研究生工作部通知。

4.培养费交纳情况由校计财处核查。

5.每位新生都要填写《复查表》。博士生填写《博士研究生新生复查表》(附件1),硕士生填写《硕士研究生新生复查表》(附件2),由学院(系)研究生科填写《新生复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

6.由学院(系)研究生科核实未报到新生情况后,填写《未报到研究生新生处理意见表》(附件4)。

三.复查期限

本期复查工作在926日起121日前完成。新生复查表留存学院(系)研究生科,《新生复查情况汇总表》与《未报到研究生新生处理意见表》在1210日前交研究生管理处,有特殊情况的另行说明。

四.复查结果处理办法

1123前打印出复查合格新生的《新生登记表》,由学生本人贴上照片签名确认,注册后放入个人档案。

2.对复查合格者,由学院(系)研究生教育科在124进行注册(在新生研究生证上加盖注册章),确认其研究生学籍。(注册同时检查研究生管理系统中新生个人基本信息是否已进行维护。)

3.复查结束后,研究生管理处根据各学院(系)和校医院复查报告,审核处理复查不合格者:

⑴不符合攻读研究生条件或入学手续有徇私舞弊等情况的,经调查核实后,取消其入学资格。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查究。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取消入学资格。在研究生院下发取消入学资格的决定文件后一周内,被取消其入学资格者的所有关系转回原工作单位或家庭所在地。

⑵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需短期治疗或休养的,允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研究生待遇,回家治疗或休养。新生擅自不参加体检复查者按复查不合格论处。

⑶对未交培养费者不予注册,按有关规定处理。

除办妥保留入学资格的其他未报到研究生新生将取消本次入学资格。

 

 

附件一: 《博士研究生新生复查表》

附件二: 《硕士研究生新生复查表》

附件三: 《研究生新生复查汇总表》

附件四: 《未报到研究生新生处理意见表》

 

 

研 究 生 院

OO九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