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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医学、药学类研究生学术规范

2008年 08 月 25日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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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医学、药学类研究生学术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求是创新精神,营造严谨踏实的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国家法律,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浙江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浙江大学学位授予细则》、《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等精神,结合浙江大学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具有浙江大学医学、药学类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和已经取得学位人员在校期间的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 对研究生涉嫌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方针;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研究生申诉权的保障原则。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 浙江大学医学、药学类研究生在进行学术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
1.坚持诚实守信,注重学术创新,倡导团队协作。
2.尊重他人研究成果,不抄袭、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
3.不捏造、篡改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成果、实验数据。
4.严格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及实验操作规程。
5.合作成果中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不在未参加实际研究的成果中署名;做到不一稿多投,反对重复发表自己的研究成果(包括中英文版)。
6.不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或社会效益。
7.在浙江大学学习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归属浙江大学。
8.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
9.在报考、报奖时确保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10.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道德规范。
第五条 浙江大学医学、药学类研究生在进行学术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1.抄袭、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
2.捏造、篡改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3.填报、提供虚假的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变造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他学术能力的材料。
4.重复发表自己的研究成果或一稿多投。
5.在学位论文或公开发表的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包括指导教师、授课教师和同学)的成果;未经学校允许,无偿使用浙江大学成果或将其变为非浙江大学的成果。
6.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漏。
7.未经导师或项目负责人许可,将集体研究成果私自发表或故意藏匿、隐瞒重要科研成果或科学发现。
8.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科技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
9.在未参加实际研究的成果中署名。
10.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行为。 
第三章  文献综述规范
第六条 文献综述能力是研究生独立从事学术研究的必备素质之一,是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有机组成部分,有基本的撰写规范。所有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完成一篇与研究主题相关的文献综述。同时,文献综述也与研究结果的分析、讨论密切相关。
第七条 文献综述的目的是培养研究生检索、搜集、整理、归纳前人研究成果的能力。论文开题前,研究生必须根据学位论文的研究主题,完整地收集相关文献资料,并在对所有文献资料进行全面分析、总结的基础上,提出研究方向和内容;获得研究结果后,研究生需要了解相关领域的研究进展,以对研究结果进行分析,探讨其学术意义。文献综述应围绕学位论文主题对文献进行综述,而非对有关理论和学派观点的简单罗列。对外文综述性文献的全盘翻译并不是文献综述。文献综述必须在论文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完成。
第八条 文献综述的实质是总结某研究领域的研究进展,以体现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和创新性。因此,研究生应以严谨、负责的态度对待论文和著作等的引用,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
第九条 引用文献的目的是介绍、评论某一研究成果或者说明某一科学问题。引用在科学文章中有多方面的作用:承认其他科学工作者的工作,引导读者从其它信息来源查找资料,承认与其它研究结果相矛盾的地方,为文中的观点提供支持。而且通过引用,可把科学领域中以前的研究和目前的科学知识联系在一起。
第十条 综述中引用他人的成果时,必须注明出处。引用已发表的论文须列出作者、论文题目、杂志名称、发表年份、杂志卷期等信息;引用著作时应列出书名、主编、出版机构、出版地和版次等内容。引用未发表的研究成果时,应明确说明,并标注信息的来源。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者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第十一条 严肃对待他人的讲义和教材的使用,必要时要征得原创作者的许可,避免侵权行为。
第十二条 引用的文献应是全文阅读过的文献。文献综述可以以加引号的方式引用原文献个别句子或结论,但所引用的内容不能构成综述的主要内容。不能大段摘抄,以避免造成抄袭或剽窃。
第十三条 对应经而未经学术界内部严谨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公布。
第十四条 同一研究方向的研究生应避免综述的重复或大范围的雷同。
第四章              学术研究规范
第十五条 进行学术研究的目的就是要应用科学的方法去获得新的知识。在学术活动中,通用的科学方法准则为:假设的形成和检验,控制观察或实验,数据的分析和判断,以口头或文字形式提交给同行们讨论,结论的形成。研究生应遵循可被重复的原则进行学术活动。
第十六条 研究生应重视开始学术研究前的通盘计划以及科学的实验设计,以科学的方法,本着创新和环境友好的精神,从符合各种操作、设计、实施的规章制度(如人体实验、动物使用、放射线、化学物及其他安全问题、转基因动物管理条案等)出发,设计并开展学术研究。
第十七条 忠实于原始数据。发表根本没有经过实验的数据或随心所欲地篡改数据或隐瞒不利数据以适应自己主观的需要,都属于伪造数据的范畴。
第十八条 学术研究中的原始研究数据应恰当记录,妥善保管,包括详细的实验方法、所有的原始资料、以及数据处理和分析的过程。所有的研究数据都应提供给合作者和监督者便于迅速地检查,同时要注重数据的保密性。
第十九条 数据处理,包括是否发表的决定,主要由导师负责。研究生在没有征得指导教师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对外公开研究数据以及结论。研究数据,包括原始的实验数据,应保持一定的时间以方便其他研究者分析和重复这些发表的实验结果。最短的保持期一般是5年,保持期可能随着特定的条件而变化。
第二十条 按学校规定保留实验记录本、其他研究数据和补充材料,比如独特的试剂,并且在外界需要时可提供。毕业的研究生在导师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复印一份实验记录本或其他数据以便日后的工作,但在使用过程中应遵循通行的科学伦理。如果需要提供给他人,应征求原导师意见。
第二十一条 临床研究是指用人体或者人体某一部分作为标本所做的研究。因此,临床研究者应承担更多的责任,必须严格执行医学伦理规范。建议在研究的开始就准备一份书面的研究计划。研究计划应包括一系列关于病人背景、病人合法性和保密性、数据的收集、统计分析和发表的程序、主要及次要研究者的确立的文件。研究计划必须得到相应的伦理委员会同意,并在具体研究中得到谨慎遵从。所有阅读过研究计划的人员应该遵循保密原则。在不给人体带来损害的前提下,那些将病人和志愿者作为实验对象的研究者必须获得被研究者的同意,不得伪造知情同意书。
第二十二条 在学术研究中,鼓励理论创新、方法创新和应用创新,鼓励能促进研究顺利进行的科学合作。建议在合作研究开始就公开讨论合作者们各自的责任以及作者署名权。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应保持科学技术研究活动的中立性和勇于坚持真理的科学精神。研究生要公开与学术活动相关的所有利益关系,包括直系家属,研究所、中心或者分支机构,基金赞助机构,科学会议组织者,杂志编辑等。
第五章 学位论文写作规范
第二十四条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其选题属于申请学位的学科、专业范畴。
2. 学位论文应采用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简化汉字和法定的计量单位。学位论文中采用的术语、符号、代号全文必须统一,并符合规范化要求。论文中使用新的专业术语、缩略语、习惯用语,应加以注释。
3. 论文撰写应严格遵守学术规范,论文中如引用他人的论点或数据资料,必须注明出处,引用合作者的观点或研究成果时,要加注说明,否则将被视为剽窃行为。凡连续引用他人文字资料超过250个字符而未注明出处者,可视为抄袭行为。
4. 硕士学位论文要求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其论点、实验方法、成果或提出的意见对社会发展或学术进步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要表明作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学科知识,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硕士学位论文篇幅一般为2~3万字。
5. 博士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系统的、完整的、有创造性的学术论文。论文的基本观点、结论或建议应具有一定的创造性,应在学术上和国民经济建设中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要表明作者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学科知识,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的能力。博士论文一般不少于5万字。
第二十五条 学位论文的内容和格式要求
参见文件《浙江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编写规则》(浙大研院[2008]17).
第六章 学术引文规范
第二十六条 在发表论著、撰写学位论文以及学术报告等学术活动中,凡是引用他人或作者自己已发表的研究成果(包括原理、理论、观点、方法、技术、结论、数据、图表等)时,都必须对它们在文中出现的地方予以标明,并在文末按照文献著录规则详实列出参考文献表,避免遗漏和错误。
第二十七条 所引文献必须是作者亲自阅读过的,且对自己研究的原理、观点、方法、论据等有启发和帮助的文献。不可引用其他文章中引用的但未经亲自阅读原文的文献(即转引)。
第二十八条 严禁在引用他人的研究成果时没有适当地指明出处,即抄袭。以下行为均构成抄袭:
1.只复制他人的措词或句子,而没有引号以及明确标注出处。
2.转述、综合或解释他人的成果,而没有明确标注出处。
3.引用了他人成果,只在文后参考文献表中列出所引成果,或仅给一个笼统的致谢,但在正文中没有标明。
第二十九条 正式发表的学术期刊论文和著作中参考文献的书写格式和参考文献表的排序应符合具体某一学术期刊或出版社的录著要求。
第三十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中参考文献的书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文献的作者姓名之间用“,”分开。建议根据《浙江大学学报医学版》的要求书写参考文献,并按顺序编码制,即按中文引用的参考顺序将参考文献附于文末。参考文献中的中文期刊名应写全称,英文期刊名可参照各学科的国际惯例用缩写表示。
第七章 学术署名规范
第三十一条 研究结果的发表是学术活动的必要组分。尽管论文的发表被认为是某个研究项目的结束,论文的发表同样是一个接受科学界评定、纠正和进一步发展的开始。及时发表最新的重要的科学结果对于科学的发展是极其重要的,但是将同一研究所取得的研究结果分批发表或者是将同样或者类似的研究结果重复发表是不正确的。每一篇发表的论文必须对科学的发展有实质性的作用。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必须征得指导教师的同意。
第三十二条 每一篇论文都需要包括足够的信息以使读者能够判断它的正确性。证实科学结果的最主要的方法并不是对于已提交或已发表论文的阅读而是取决于其他人能否重复这一结果。因此,每篇文章都需要包含足够的信息以使其他人能重复这些实验。某些并没有包含在论文中的关键数据,比如核酸序列、蛋白质序列以及晶体结构等,应该提交给合适的公共数据库。
第三十三条 作者署名是指论文中应列上所有参与课题研究的研究者。作者署名是决定分配科学发展荣誉的首要机制,从而使他人能够评价某一科学家在科学发展中所占的地位。因此,它代表着巨大的荣誉,同时也是责任。对于所有有权利列名在作者名单中的研究者都应该在课题的提出、设计、执行和研究材料的发表以及愿意承担数据发表的责任中发挥着各自的作用。某些在研究过程中提供了空间、经济援助、非经常的帮助分析但并不符合上述标准的研究者只能在文章中致谢而不能列名作者栏。研究生应与指导教师商量确定署名作者的人选和排序,并应征得所有共同署名作者的同意。每一作者都应该认真检查那些将被提交给科学杂志或研讨会的材料。每一作者都应自愿参与到研究的总结中。论文通讯作者(提交作者)被认为是最主要的作者,他应该有额外的协调研究的进行、结束、提交实验数据并接受有疑问者置疑的责任。通讯作者应该确认所有合作者的工作被正确的认可并且每一作者都检查和授权原始及修改论文稿的提交。
第三十四条 在标注各级基金项目资助时,必须经过指导教师或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
第三十五条 原始稿件经过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后发表的学术论文方能列入用于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清单”。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所取得学术成果的责任人是导师,未经导师书面同意不得发表。研究生毕业以后发表学术论文,署名中有指导教师姓名时,该论文原始稿件仍然必须经过指导教师审核和书面同意。研究生不得也无权将在学期间取得的任何学术成果转让给他人发表。
第三十七条 合著的著作在发表前须经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第一署名人应对发表著作的整体负责;不得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导师应对所指导的研究生论文严格把关,署名时应对其负责。
第三十八条 反对侵占、抄袭、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反对请他人代写文章或署名不实。
第八章 学术评价规范
第三十九条 在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验收和评奖活动中,必须本着对科学负责的态度,坚持公平、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性。
第四十条 反对用不正当手段抬高或贬低他人的成果水平,严禁弄虚作假和试图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审结果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评审必须客观。评审结果要基于对于评审材料的科学分析,而不能受未证实发表的科学信息的影响。
第四十二条 评审材料必须保密。评审者不能从评审材料中获利,材料不能公开给除了评审者外的他人,如确实需要,必须上报评审负责人。评审者不能复印、保留或运用评审材料,除非经过杂志或者评审机构和作者的同意。
第四十三条 被评价者不得干扰评价过程。否则,应对其不正当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
第四十四条 应保持学术评价的严肃性,不得代签专家或指导教师的名字,不得伪造学术评价意见。
第九章 研究生培养规范
第四十五条 注重课程学习
1.提倡宽口径培养模式,鼓励研究生跨专业、跨学科选课。
2.课程学习应该适合所在学科培养目标的要求,研究生必须学习学科的骨干课程。对非本学科方向来源的研究生,要补修必要的骨干课程,包括本科阶段的课程。
3.鼓励选修二级学科下的“专业公共课”(一门课由若干名导师讲授,即每个导师一次的学术报告),以便熟悉不同导师的研究领域、风格和方法,及时了解相关学科的前沿成果。允许不同的导师开设同样的课程。
第四十六条 活跃学术氛围
1.建立系列专题讲座制度,由校内外、国内外专家主讲,合乎规范的可以作为一门课程。建议每位学生每年必须参与讲座10次以上。
2.建议各二级学科每年举行一次以上研究生论文报告会。研究生应结合读书报告,积极参加由导师、其他老师或各专业研究生会组织的各种类型的学术讨论会或不定期的学术沙龙。
第四十七条 规范培养环节
1.鼓励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选择合适的研究方向和论文选题。
2.研究生必须在学院规定的时限内举行论文开题报告。开题报告不合格者,须在两至三个月内重新开题。
3.实行中期考核制度,结合课程与读书报告撰写情况,在第二学年(硕士)或第三学年(博士)春夏学期进行考核,由研究所、导师和任课教师共同组织,签署意见并上报学院。中期考核不合格者要重新考核,合格后方能进行学位论文撰写,并适当延期毕业。
4.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后,研究生必须定期撰写学位论文研究的最新进展,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导师或导师组汇报。
第四十八条  答辩资格审查
1.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各个培养环节,成绩合格并达到规定学分,符合学院有关发表论文的要求。
2.研究成果原则上均须以浙江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研究生为第一或第二(列第二的,第一完成人应是该研究生之导师)完成人。
第四十九条 论文评阅程序
1.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实行隐名制。论文送审由学院研究生教育科统一办理,在专家库中抽取评审名单。送审的论文中不得出现作者、导师的名字和相关信息,论文评阅书一律寄回院研究生科。每位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送5位专家评阅,校内专家最多1人。
2.评阅结果均为“同意答辩”者,可以进入学位论文答辩;其中有“同意经过小的修改后答辩”者,申请人需先对论文进行修改,并填写《浙江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修改定稿申请表》,经过审核,方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其中有1位专家的评阅意见认为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要求,经修改后送同一专家复审。如是学术分歧,可由申请人及其导师申请加送两位专家评阅。若复审或加送的评阅意见仍未通过者,取消本次答辩资格。
3.评阅结果中有2位或2位以上专家的评阅意见认为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要求,取消本次答辩资格。
第五十条  组织论文答辩
1.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报学院研究生科备案。评阅专家与答辩委员最多可以重复1人。
2.一律按照学校研究生院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章 对涉嫌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
第五十一条 研究生管理处负责受理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学术失范问题的举报、投诉和处理。
第五十二条 学位办公室负责受理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研究生以及已经取得学位人员在校期间的学术失范问题的举报、投诉和处理。
第五十三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研究生视情节和后果轻重,按照《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2005年7月修订)》的有关条款给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四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受到纪律处分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要附加下列处理:
1.本学年内不得评定优秀奖学金、不得评定各类荣誉称号、不得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2.已获优秀奖学金者,停止发放未发的奖学金。
3.将有关材料提交学位办,按《浙江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浙大发研(2004)37号文件)相关条例进行处理。
4.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其善后问题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须在规定时间内离校,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五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受到纪律处分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研究生、已获得学位人员,要附加下列处理:
1.撤消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各种资格和奖励,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申请学位资格。
2.对已获得学位人员要递交校学位委员会讨论,情节严重的,由校学位委员会决定撤消其学位。 
第十一章 处理规程
第五十六条 研究生管理处或学位办公室在接到涉嫌学术失范的举报、投诉后根据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一般不受理匿名举报。
第五十七条 对正式立项调查的事项,由研究生管理处或学位办公室通知被举报人所在的学院,学院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成不少于3人的调查小组(调查小组人数应为奇数,也可以是校外相关学术领域的专家)对投诉的事实进行调查和认定,如有必要,可要求投诉人、被投诉人和证人接受调查,提交书面报告和所有相关材料。调查小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交调查报告和认定结论。学院依据调查结果,参照本规范第四十条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将书面处理报告连同调查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交研究生管理处或学位办公室。
第五十八条 学校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其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在校研究生给以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对已获学位人员给以撤消学位的处理,在学校处分、处理前,应告知研究生有权申请听证。研究生申请听证的,由研究生管理处或学位办公室组织召开听证会,研究生本人及代理人享有充分的辩护权,听证部门应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处分决定。
第五十九条 研究生管理处或学位办公室对相关材料进行审定后,起草处分、处理文件,主管校领导签发。对在校研究生给以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需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对已获学位人员给以撤消学位的处理,需经校学位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六十条 处分、处理决定作出后,要及时送达违纪人员本人,违纪人员在接到处分决定时,必须在处分、处理决定送达单上签字。拒绝签字的,由处分、处理决定送达人员记录在案。
第六十一条 处分、处理决定送达违纪人员本人后,违纪人员对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在接到申诉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违纪人员作出答复。对违纪人员的申诉,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相关部门对违纪事实进行复查后,报申诉处理委员会审议。如认定原处分依据清楚、处分恰当,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及时通知申诉人;如认定原处分依据有误、处理不当,须及时按处理程序重新处理;经过核实无违纪事实的,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有关人员要给以严肃处理,保障各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二条 违纪人员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学位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撤消学位人员可以向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学位委员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甚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违纪研究生作出的处分可采取适当的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布。学院在收到违纪研究生的处分决定后要做好相应的教育工作,处分决定书必须放入违纪研究生档案。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研究生以及已经取得学位人员的处理意见均应通知其工作单位并进入其学术档案。
第六十四条 在学校作出处理决定以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范于发文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六条 本规范由浙江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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