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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2015年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实施办法

2014年 12 月 01日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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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紧密配合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培养一批若干年后国家建设所需各行各业拔尖创新的人才,国家留学基金于2007年设立了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

2015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计划选派8000名研究生出国留学(其中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5000名;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3000名)。浙江大学2015年可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推荐名额为: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156人;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名额不限。为切实做好该项工作,特制订实施方案如下:

一、选派原则

1、各院系的选派工作应与学科人才队伍建设和科研工作相结合,有序派出优秀研究生;通过学生交流带动科研合作,建立国内外稳定持久的学术交流渠道。

2、各院系选拔的学生应派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或具有一流学科专业的机构。

3、重点支持《人才规划纲要》、《科技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支持学科、前沿技术、基础研究、人文及应用社会科学领域。

4、各院系应成立公派出国研究生工作小组,组织专家评审,全面负责本院系学生的选拔和管理工作,把政治过硬、学业精良和具有科研潜质的优秀学生选拔出来,对选拔对象的政治素质和心理素质严格把关。

二、申请人条件

1、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身心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学习、科研能力和交流能力,综合素质良好,学习成绩优异,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

3、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以申请截止时间为准)。

4、外语水平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外语专业本科(含)以上毕业(专业语种应与留学目的国使用语种一致)。

(二)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8-12个月)或连续工作一年(含)以上。

(三)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标准。

(四)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培训部参加相关语种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英语为高级班,其他语种为中级班)。

(五)参加雅思(学术类)、托福、德、法、意、西、日、韩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以下标准:雅思6.5分,托福95分,德、法、意、西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的B2级,日语达到二级(N2),韩语达到TOPIK4级。

(六)通过考试或面试达到拟留学单位的外语水平要求。

一般不考虑国内外导师为同一人或国外导师为国内院校兼职教授的情况。

三、申请类别及要求

1、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

(一)优秀在读硕士生(包括应届硕士毕业生)、在读博士一年级学生、应届本科毕业生。在读硕士生、博士生应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和科研成果,应届本科毕业生应达到校内免试直升研究生水平。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攻读博士学位或硕博连读入学通知书(邀请信)、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申请通过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有关教育、科研机构合作项目派出者(链接:http://www.csc.edu.cn/require/),还需满足合作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对少数赴国外一流高校,一流专业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如其学科专业确为国家急需、且难以获得外方学费资助,可申请学费资助。申请者应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发展潜力并在各方面表现突出;核心课程应在优良以上;拟留学单位应为世界一流;国外导师应有很强的科研能力和水平,系所从事学科专业领域的权威专家或学术带头人,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力。学校将对申请学费资助的人选严格把关。

(三)选派范围不包括:已获得博士学位人员;已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且留学资格尚在有效期内的人员;擅自放弃国家公派留学资格的人员;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违约人员;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助的人员;已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人员。

(四)留学期限一般为36-48个月,具体以留学目的国及院校学制为准。资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已进入博士阶段(包括直博生)第二学年或以上的博士生,不能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

2、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赴国外从事课题研究)

(一)申请时应为全日制优秀在读博士研究生(委托培养和定向生除外)。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及国内外导师共同制定的联合培养计划。申请通过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有关教育、科研机构合作项目派出者(链接:http://www.csc.edu.cn/require/),还需满足合作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选拔范围不包括:已获得博士学位人员;已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且留学资格尚在有效期内的人员;擅自放弃国家公派留学资格的人员;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人员(本科、硕士期间派出者除外);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违约人员;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助的人员;已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人员。

(三)留学期限为6-24个月。尚未进入博士阶段学习的硕博连读生,不能申请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尚未正式进入博士阶段学习及已进入博士阶段但并未开题的硕博连读生和直博生,不能申请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四、申请及选拔程序

1、各院系应结合本院系的学科发展、师资队伍建设,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组织遴选、推荐工作。

2、 时间安排

 

 

具 体 内 容

201412-20152

对外联系

研究生院将陆续展开项目宣传活动。各院(系、所)教授、辅导员,指导或帮助有志于出国留学的同学积极与国外导师联系,尽早获得出国留学邀请信或入学通知书。

201511日起

网上申请

研究生院将开通网上报名系统,申请人在该系统公派研究生项目中网上填写报名信息,本科生联系公派办进行系统授权,通过浙大通行证登陆后访问网址http://grs.zju.edu.cn/cg/page/student/gpyjsp.htm

2015310日前

向院系递交材料

申请人按附件一所列的清单和要求准备材料,递交院系初审。

2015316日前

院系评审、推荐

院系组织专家对申请人材料进行评审,经初选或者面试后,将评审结果如实填写在《校内专家评审意见表》上。并将推荐名单(联合培养博士生的名单需要排序,攻读博士学位不需要排序)与申请材料一起报研究生院。

2015323日左右

学校评审、推荐

研究生院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产生2015年浙江大学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拟推荐人员名单。

2015324日至326

最终推荐人准备申请材料

拟推荐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将被确定为最终推荐人选。最终推荐人选,登陆留学基金委网上报名系统http://apply.csc.edu.cn)完成网上报名后,打印《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申请表》,并准备提交给留学基金委的书面申请材料(另行通知)。

2015327日前

提交申请材料

研究生院审核网上报名信息,收取并审核书面材料提交留学基金委。(研究生院将召开全体最终推荐人选会议,专门就网上填报及书面材料准备事宜进行辅导。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20154-5

基金委评审

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通过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公布录取结果。

20156月起

派出

被录取人员办理签证、预订机票等派出手续。

五、派出与管理

1、留学人员原则上应于申请当年派出。被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有效期至2016331日。

2、对留学人员的管理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具体按照现行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执行。

3、留学人员派出前须在国内签订并公证《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交存保证金,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或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办理派出手续。留学人员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到留学目的国驻外使(领)馆报到后方可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4、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的管理,学成后应履行回国服务义务。

5、联合培养博士生每学期末须提交经国外导师签字认可的学习报告至国内学校及国内导师。

6、国家留学基金委对攻读博士学位的公派研究生的学业进展进行年度审核,根据学业进展情况及国外导师评价意见决定是否继续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或终止学业。

7、获得资助的留学人员,其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六、资助办法

国家留学基金提供往返国际旅费和规定留学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附件三)。

提示

1、留学基金委层面有丰富的合作资源,申请人应注意充分利用。如果外方高校和基金委有签署合作项目,应优先考虑利用该项目。合作资源可在下述网址查询:http://www.csc.edu.cn/require/

2、因本项工作具体要求可能会有进一步变化,请密切留意留学基金委和研究生院的各项后续通知。

研究生培养处公派出国办公室电话:87951124  

邮箱ld@zju.edu.cn, luye07@zju.edu.cn

研究生培养处

2014年12月1日

 

附件:

一、2015年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需提交的材料清单及要求

二、浙江大学2015年“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申请表(网上填写后导出,2015年1月1日开通)

三、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

四、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网址

五、2015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专栏

六、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校内专家评审意见表

七、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

八、国家留学基金委相关部门联系方式

九、常见问题解答

十、国家中长期发展纲要确定的重点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