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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2017年“浙江大学资助博士研究生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交流”项目的通知

2017年 05 月 31日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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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推进与世界一流大学和学术机构的实质性、战略性合作,搭建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利用国际科技与教育优质资源,联合培养能够把握世界科技发展趋势、具有科技创新能力、国际视野的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特设立浙江大学资助博士研究生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交流项目。在完成“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类别选派任务的基础上,组织实施该项目。

一、申请人条件

        请见《浙江大学资助博士研究生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交流项目实施办法》(浙大研院【2014】7号)

二、经费来源与资助办法

        1、项目资助包括:留学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和往返国际旅费。其中奖学金生活费由专项资金资助,按《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0〕286号)核发。往返国际旅费由导师或所在学科承担,须经相关经费主管部门批准。

       2、资助期限:6个月。

三、应提交的材料及要求(见附件一)

四、选拔办法及时间安排

        1、紧密配合学校“十三五”人才培养目标和学科建设规划,选拔一流的博士研究生,派往国外一流的院校、专业,师从一流的导师。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采用“个人申请、学院(系)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

        2、各学院(系)应按照“三个一流”的选派原则,结合学科及人才队伍建设,认真做好推选工作。应加强对申请人的政治素质、学习成绩、科研能力、心理素质及外语水平等的全面考核与把关。申请时为毕业年级博士生,建议学院不予推荐。

        3、即日起至2017年6月12日,申请人按照要求准备材料,登录浙江大学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服务平台(平台将于6月2日下午3:30后开放),在公派研究生项目申请下填写,申请类别请选择校派-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网上提交打印后,与其它申请材料一并递交学院(系)初审。已申请过国家公派的申请人请勿修改系统中原国家公派申请材料,重新填写校派申请

        42017年6月16日前,各学院(系)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初选后,将推荐名单(排序)与申请材料一起报研究生院。

        5、研究生院进行评审,确定并公布名单。

五、派出及管理

       1、被录取人员须在2017年12月1日之前派出。

       2、被录取人员出国前应按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方式签署学校、录取人员本人、担保人三方《资助留学协议书》。为保证协议的签署和履行,担保人指定为派出人员的国内指导教师。

       3、不接受因各种非客观原因造成的延期派出、改派、提前回校等申请。

       4、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研究生因公出国境手续。

注:已经获得国家或学校同类项目资助,不能申请此项目。申请此项目,不得同时申请陆氏项目和同期其他项目的资助。获得该项目资助期间,不能再申请学校项目资助。

       咨询电话:88981407

研究生培养处

  2017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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