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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教师申请研究生招生资格工作的通知

——浙大研院〔2011〕23号

2011年 05 月 11日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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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部、学院(系),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大学关于教师申请研究生招生资格的规定》(浙大发研[201185号,下简称《规定》)的要求,为做好教师申请研究生招生资格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学院(系)应按照《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单位教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教师申请研究生招生资格的实施细则,本着简化手续的原则,统一开展对已经具备研究生招生资格的教师的上岗审核工作。

二、人事处在评聘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讲师职务或引进各类人才或求是青年学者评选时,相关的申报表格中应有专页记录其研究生招生资格的确认工作环节和评审结果,在当年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文件或评选结果公布后一个星期内,人事处应将获得研究生招生资格的名单报送研究生院备案,有关评审表格由人事处直接归档。

三、《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教师限在2 个一级学科申请博士/硕士生招生资格(包括其所在学科在内)”的表述,不包括专业学位在内。教师跨学科申请专业学位招生资格的要求由各学部另行规定。

四、导师组(以导师为主,由合作导师或协助导师组成导师组,人数一般不超过3人)中以第一导师身份指导的目前仍在校就读的博士生总数原则上不超过12人(不含非全日制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人员),若超过12人,须以合作导师身份方可列入下一年度研究生招生计划。

五、各学科、学部在审核兼职教授申请博士生招生资格时,须审查其与学校签订的聘任协议,来校工作时间少于2个月的不予受理。兼职教授、特聘研究员(副研究员)申请研究生招生资格时,还须落实一名具有博士生招生资格的教师作为校内合作教授。

六、学校鼓励各学院(系)在安排招生名额时, 对培养业绩突出并承担重大科研项目和为学科建设做出杰出贡献的导师团队在安排招生名额时给予倾斜支持,对目前在读研究生过多的导师近期应该适当减少新招学生。

七、教师申请研究生招生资格今后将是一项常规性的工作,研究生院将在指定的网站上于每年5月中旬、10月中旬分二次集中受理申请工作,所有工作程序都走网上流程。

八、今年的研究生招生资格的申请及确认工作应于6月底前按《规定》要求完成,名单列入明年的招生专业目录。申请及确认工作日程安排如下:

1513前:

各学科制定定量标准,专业学位的定量标准须单独制定;

各学院(系)制定申请确认工作实施细则(主要面向非初次申请研究生招生资格的教师);

2520前:

各学部审定所属学科的定量标准;

各学部制定申请确认工作程序,专业学位的申请确认工作程序须单独制定;

3527前:研究生院审查各学部的定量标准、确认工作程序及各学院(系)的实施细则;

4528-65:导师门户系统开放,教师自由申请;

5615前:

各学科完成初审工作;

各学院(系)完成对已经具备研究生招生资格的教师确认审核工作;

6630日前:学部完成确认审核工作并报备研究生院。

 

 

 

                                                                 研究生院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