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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资助博士研究生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交流项目实施办法(浙大研院【2014】7号)

2014年 03 月 19日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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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与世界一流大学和科研机构开展战略性、实质性合作,搭建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利用国际科技与教育优质资源,联合培养能够掌握世界科技发展前沿,具有科技创新能力和国际视野的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特设立浙江大学专项经费,资助博士研究生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交流项目,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选派原则与选派计划

第二条  紧密配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和学科建设规划,选拔优秀博士研究生,派往国外一流院校和科研机构的优秀学科专业,师从一流的导师。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采用个人提出申请、学院(系)评审推荐、学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

第三条  主要依托学校、学科及博士生导师与国外高水平教育机构的合作渠道派出,结合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有针对性地开展合作研究。与此同时,通过学生交流带动科研合作,建立稳定持久的学术交流渠道。

第四条  各学院(系)应按照三个一流的选派原则,结合学科建设,认真做好评审推荐工作。应加强对申请人的政治素质、学习成绩、科研能力、心理素质及外语水平等的全面考核与把关。

第五条  研究生院负责受理院(系)推荐候选人名单、择优录取等工作;各学院(系)和研究生院协同做好派出、在外管理及回校等工作。

第六条  派出期限一般为3-6个月,派出时间为申请获批后半年之内,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派出者将取消资格。确因研究需要可申请延长留学期限,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原派出期限。申请延长留学期限的派出人员应于留学期限结束前个月提出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实际选派人数根据每年经费及申请情况确定。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本校全日制在读博士研究生(不包含在职生)。硕博连读生未进入博士研究生学习阶段的不能申请。

3.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4.身体条件符合国家对出国人员的相关要求,心理素质良好。

5语水平须达到能顺利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交流的要求,并符合国外院校的语言要求。

第八条  申请人的国内、国外导师具有科研合作关系或合作研究课题的项目将给予优先考虑。国内外导师不能为同一人。

第九条  本项目选派范围暂不包括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委或学校其他项目资助出国留学、已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或学校其他项目资助尚未执行人员及正在境外学习的人员。

第四章  经费来源与资助办法

第十条  该项目经费由学校与导师(或所在学科)共同承担,原则上按照64的比例承担。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包括留学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和往返国际旅费。其中奖学金生活费按《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0286号)规定标准核发。所有经费开支须经相关经费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派出人员出国前,凭机票预订单借支70%资助总金额(按照第十条比例规定执行),回校报到后按照财务规定凭据报销。

第十三条  派出人员在申请派出期间岗位助学金(学校部分)照常发放,超出申请派出期间的停发岗位助学金。

第五章  派出及管理

第十四条  派出人员出国前应按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方式签署学校、派出人员本人、担保人三方《资助留学协议书》。为保证协议的签署和履行,担保人指定为派出人员的国内指导教师。

第十五条  按《浙江大学关于研究生公派出国管理的暂行办法》(浙大研院〔200619号)规定办理出国手续。派出人员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应根据留学所在国实际情况按照留学所在国政府或留学院校(研究机构)要求及时购买医疗保险。  

第十六条  派出人员在留学期间应自觉维护祖国荣誉,遵守我国和留学所在国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遇到关系国家和学校利益及声誉的大事应及时向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和学校报告。如有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各学院(系)应积极关心派出人员在外学习期间思想和学习情况并定期联系。国内导师应对派出人员在研修计划的制定以及执行等方面给予指导。国内导师应与派出人员保持经常联系,对其专业学习进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八条  原则上不接受因各种非客观原因造成的延期派出、改派、提前回校等申请。

第十九条  派出人员在留学期间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考察,应征得留学院校导师(合作者)和国内导师的同意。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短期学术考察的费用自理。

第二十条  派出人员按期回校并按规定继续学习,经学校确认后,按照财务规定凭据报销奖学金生活费、往返国际旅费。如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回校,奖学金生活费的发放按实际在外时间确定。

第二十一条  派出人员如违反留学协议约定,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向学校偿还相关资助费用,并按规定支付违约金贰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二条  派出人员在留学期满回校后应及时做好留学总结。国内指导教师及所在学院(系)应做好派出人员留学成果的考评工作,及时将考评结果和留学总结报研究生院备案。考评内容包括:国外指导教师签名的评价意见、国内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和院(系)盖章的个人留学总结。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参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教外留〔200746号)及学校有关研究生公派出国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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