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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印发《浙江大学博士研究生学术新星培养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大发研〔2018〕3号)

2018年 01 月 26日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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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学校“双一流”建设任务,推进学校“卓越研究生培养计划”和教育部博士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加强具有国际视野的拔尖创新人才培养,为优秀博士研究生潜心开展高水平研究工作创造条件,大力提升博士研究生的学术创新能力和全球胜任力,学校设立专项经费,实施博士研究生学术新星培养计划(以下简称“博士生新星计划”)。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博士生新星计划”是指学校为入选该计划的博士研究生提供生活补贴、小额科研基金和出国(境)联合培养经费,为将入选者培养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独立科研创新能力和国际影响力的优秀青年学者提供经费支撑与保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博士生新星计划”的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具有优秀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身心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有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本校全日制在读博士研究生,且离基本修业年限(学制)到期不少于 12个月(自研究生院发布申报通知之日起计算)。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 35周岁,以研究生院发布申报通知之日为计算截止期。对特别优秀的博士研究生年龄可适当放宽至38周岁。

   (四)在科研工作中表现出较大的潜力,且申请人近三年在学术成果方面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贡献者在本学科领域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录用)过至少一篇论文,其中本学科领域高水平学术期刊论文的要求如下:(1)理工农医类专业领域原则上要求为浙江大学 TOP期刊或中国科学院 SCI期刊大类学科分区 2区及以上期刊论文;(2)人文社科类专业领域原则上要求为学科相关的SSCI、SCI、 A&HCI期刊、一级期刊论文;(3)英文期刊论文仅限 article、 review。

     2.作为主要贡献者取得如下成果之一:专业领域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的最佳论文(口头报告)、高水平学术专著、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及以上奖励、发明专利已获得许可转化应用且交易额大于 100万元等。

     对于论文著作类成果,主要贡献者指第一作者或前二位的作者或通讯作者;对于国家级科研奖励成果,主要贡献者指有署名的完成人;对于省部级科研 奖励成果或转化的发明专利等成果,主要贡献者指前五位的完成人。

     第四条 为培养博士研究生独立从事科研、撰写基金申请书、组织和管理科研项目的能力,学校设立小额科研基金项目。申请人申请时应提交小额科研基金项目申请书,申请书的格式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保持一致。

     第五条 申请人入选“博士生新星计划”后,应赴世界一流大学(原则上要求在上海软科世界大学学术排名 ARWU、英国 QS、英国泰晤士高等教育THE、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 USNEWS排行榜中至少一个排行榜进入前 50名)或居世界前列的学科或科研机构开展联合培养,并师从世界一流的学者名师。

     联合培养的期限一般为 6—12个月(申请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的入选博士研究生联合培养期限可不受此限,以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的期限为准)。对于 在出国(境)期间取得研究成果且导师愿意资助的博士研究生,或在外联合培养期间学术业绩突出,因研究需要适当延长境外时间的博士研究生,经本人提出申请,双方导师和学院(系)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后,可予以适当延期。

     第六条 申请人外语水平要求参照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执行。已有出国(境)交流一年及以上经历的博士研究生,可不受此限。

     原则上,申请人在申请时应提供国(境)外联合培养单位(或导师)的邀请信。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研究生院每年发布学校“博士生新星计划”申报通知。申报通知发布后,申请人按照通知要求填写《浙江大学博士研究生学术新星培养计划申请表》、小额科研基金项目申请书等相关材料,经导师签署推荐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提交给所在学院(系)。 

     第八条 各学院(系)依据申报条件进行资格审核和材料真实性审核,择优推荐报研究生院。

     第九条 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评审,评审工作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

     评审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申请人:

    (一)已获得世界顶尖大学或科研机构(须在 ARWU、QS、 THE、USNEWS排行榜中至少一个排行榜进入前 20名的国际大学,或在 ESI总引用排行榜上居于前 20位的国际科研机构)邀请信的申请人。

    (二)有第一作者(完成人)成果的申请人。如果一项成果有多名共同第一作者(完成人),则排名靠前的第一作者(完成人)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条 研究生院经评审后,确定“博士生新星计划”资助对象,经研究生院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公布入选名单。

第四章   资助方式

     第十一条 学校对入选的博士研究生进行资助,资助包括 3项:生活补贴、小额科研基金和出国(境)联合培养资助。

     第十二条 学校对入选的博士研究生给予生活补贴 1500元/月,按月发放,自学校公布入选名单之日的次月开始发放,最长实际发放期限为 24个月。离最终毕业不足 24个月的,以实际在校期间时长为准。

    入选的博士研究生出国(境)联合培养不超过 6个月者,出国(境)期间学校继续发放生活补贴;超过 6个月者,学校自第 7个月起停发生活补贴。学生回校后当月起学校继续发放生活补贴。未办理延期手续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者、逾期不返者,须向学校退回其出国(境)联合培养期间学校发放的生活补贴。

     第十三条 自然科学类小额科研基金项目学校每项资助2万元,人文社科类小额科研基金项目学校每项资助 1万元。小额科研基金项目应结合博士论文的研究需要,在导师的指导下完成。

     第十四条 入选的博士研究生应优先申请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以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对于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的博士研究生,学校同期不再给予出国(境)联合培养资助。

     对于未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的博士研究生,学校给予出国(境)联合培养资助,包括奖学金生活费和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奖学金生活费按《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0〕286号)规定标准核发,同时报销一次往返经济舱国际旅费。所有经费开支应经相关经费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入选者出国(境)前,凭机票预订单借支 70%的奖学金生活费,回校报到后按照财务规定凭据报销。

     获得“博士生新星计划”前已出国(境)交流半年及以上的入选博士研究生,可申请不参加出国(境)联合培养。

     第十五条 导师应对入选的博士研究生在生活补贴和小额科研基金项目两方面予以 1:1配套资助。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 除已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经批准可以不参加出国(境)联合培养的之外,入选的博士研究生应自学校公布入选名单之日起一年内办妥相关手续并出国(境)联合培养,否则取消资格。

     第十七条 入选者出国(境)之前应按照研究生因公出国(境)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并签署协议。原则上,学校不接受学生因各种非客观原因造成的延期派出、改派、提前回校等申请。

     第十八条“博士生新星计划”入选名单公布满一年后研究生院将对入选者进行中期评估,中期评估不合格的,学校将停止对其资助。

     入选的博士研究生完成出国(境)联合培养后,应向研究生院提交出国(境)联合培养总结报告、国(境)外导师对其在国(境)外工作的评价意见表等材料。

    “博士生新星计划”入选者在资助期满后,研究生院将考核入选者对于《浙江大学博士研究生学术新星培养计划申请表》中所述预期目标的完成情况。入选“博士生新星计划”期间,没有产出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所列的学术成果的博士研究生,考核结果不得为优秀。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当年入选“博士生新星计划”博士研究生人数的 20%。

     每位入选者将获得学校颁发的“浙江大学博士研究生学术新星”入选证书。终期考核结果为优秀和合格的,将分别获得“浙江大学博士研究生学术新星”一等和二等荣誉证书。

     对于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入选者,同等条件下学校在评奖评优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九条 入选的博士研究生若出现违反学术道德、违反学校纪律、违反治安管理受到处罚或者构成犯罪等问题并已被学校或国家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学校取消其参加“博士生新星计划”资格,停止对其资助,已发放的资助由学生向原资助主体偿还相关资助费用。

     第二十条 入选的博士研究生如违反出国(境)留学协议约定,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向学校偿还相关资助费用,并按协议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博士生新星计划”对同一申请人不重复资助,一人只能获得一次资助机会。 

     第二十二条 从事国防科技研究且学位论文涉密的涉密博士研究生,在符合学校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管理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博士生新星计划”的人员遴选与管理由先进技术研究院负责,名额单列,遴选结果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抄送:纪委,各院级党委、直属党总支,党委各部门,各党工委,工会、团委。


浙江大学校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8年1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