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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浙江大学资助博士研究生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交流”项目的通知

2011年 09 月 13日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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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与世界一流大学和学术机构的实质性、战略性合作,搭建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利用国际科技与教育优质资源,联合培养能够把握世界科技发展趋势、具有科技创新能力、国际视野的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特设立浙江大学资助博士研究生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交流项目。在完成“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类别选派任务的基础上,组织实施该项目。
一、申请人条件
二、经费来源与资助办法
1、项目资助包括:留学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和往返国际旅费。其中奖学金生活费由“985工程”创新人才培养项目专项资金资助,按《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0〕286号)核发。往返国际旅费由导师或所在学科承担,须经相关经费主管部门批准。
2、资助人数:不超过50人。
3、资助期限:一般为6个月。
三、应提交的材料及要求(见附件2)
四、选拔办法及时间安排
1、紧密配合学校“十二五”人才培养目标和学科建设规划,选拔一流的博士研究生,派往国外一流的院校、专业,师从一流的导师。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采用“个人申请、学院(系)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
2、各学院(系)应按照“三个一流”的选派原则,结合“985工程”建设及学科人才队伍建设,认真做好推选工作应加强对申请人的政治素质、学习成绩、科研能力、心理素质及外语水平等的全面考核与把关。申请时为毕业年级博士生,建议学院不予推荐。
3、即日起至2011年9月23日,申请人按照要求准备材料,递交学院(系)初审。
4、9月26日,各学院(系)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初选后,于9月26日将推荐名单(排序)并与申请材料一起报研究生院。
5、研究生院进行评审,确定并公布名单。
五、派出及管理
1、被录取人员应在本年度内派出。
2、被录取人员出国前应按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方式签署学校、录取人员本人、担保人三方《资助留学协议书》。为保证协议的签署和履行,担保人指定为派出人员的国内指导教师。
3、不接受因各种非客观原因造成的延期派出、改派、提前回校等申请。
4、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研究生出国手续。
 
注:获得此项目资助后,不得再申请国家公派的联合培养项目和学校项目的资助。
咨询电话:87951124 房刚
研究生培养处
2011年9月13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