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系)研究生科、各有关单位:
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评价”模块新增设移动端,并对各项使用功能进行了改进。为进一步做好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原则与对象
坚持“以评促教、重在提高”的原则,通过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建立由研究生、任课教师、教学督导和管理人员等共同参与的课程教学质量评价机制和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持续改进的长效机制。
评价对象为:每个学期所开设的所有研究生课程。
二、评价主体与方式
评价主体包括:研究生、院系教学管理员、任课教师、教学督导(院系督导、院系领导;研究生院督导、研究生院领导、研究生院教学管理人员)。
评价方式分为:总结性评价和过程性评价。总结性评价是评价主体对评价对象进行的综合评价,是对教学效果整体做出的评定;过程性评价是在教学活动过程中评价主体对评价对象的教学状况进行的评价。
三、评价流程与时间
1.研究生评价
研究生评价包括:日常评价和课程总评。
日常评价为:过程性评价,整个开课时段开放。学生可根据课程的教学状况随时进行评价,既可选择已有标注内容进行评价,也可输入文字对课程进行评价。
课程总评为:总结性评价,建议在课程结束后再予评价。研究生完成所选读课程的“课程总评”后,即可查看课程已有成绩;只能评价一次,研究生提交后不能再修改。
2. 任课教师、教学督导和管理人员评价
任课教师、教学督导和管理人员评价为:过程性评价,在整个开课时段均可以开展听课后评价。过程性评价重在教学效果的及时反馈,促进任课教师及时了解学生学习状况,协同任课教师完善和调整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式与方法等。
四、评价指标
1.研究生评价指标包括:教学态度(含师德师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除列出的评价指标外,研究生还可陈述建议或意见。评价指标详见附件1。
2.学院(系)教学管理员评价主要为:声誉评价和规范性评价,除列出的评价指标外,还可陈述建议或意见。评价指标详见附件2。
3.督导评价指标包括:教学态度(含师德师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学生表现;除列出的评价指标外,还可陈述建议或意见。评价指标详见附件3。
五、评价结果
1. 赋分规则
评价的赋分范围在0.5-5.0分之间,包括0.5分和5.0分。
2.评价结果应用
由任课教师所属开课学院(系)负责研究生课程的教学质量评价。
学院(系)教学管理员可用研究生管理系统“教学质量评价”界面的“导出”功能:导出各类评价主体的评价结果汇总表;根据研究生管理系统采集的数据,由学院(系)自主确定:每个学期所开设的所有研究生课程的评价等级及各个等级所占的比例。
请各学院(系)根据改版后的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系统,重新修订或制订“学院(系)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实施细则”,共同做好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的评价和反馈工作,以进一步完善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保障机制、进一步提高研究生教育教学质量。
研究生培养处
2020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