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   A A A

浙江省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09年 11 月 06日 11:38
访问次数:47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以下简称创新项目)的管理,提高财政经费使用绩效,根据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项目是浙江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的组成部分,由省教育厅设立,旨在鼓励我省研究生积极参加各种创新活动,充分发挥导师指导和激励研究生提高创新意识、创新能力的主导作用,引导和支持研究生从事原创性学术研究、有重要应用前景的工程与技术研究,促进研究生获得重要创新成果,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本项目重点资助科研能力强、学术水平高的研究生开展科技创新研究和应用研究。
  第三条  创新项目的遴选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的原则,采取自主申请、限额推荐、择优资助的方式进行,申报限额由省教育厅根据当年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四条  创新项目的申请,每年受理一次,原则上要求研究生毕业前完成研究任务。
第五条  申报条件
1.申请人为我省在校全日制博士或硕士研究生,具有较好的理论基础和扎实的专门知识,具有一定的科研基础和科研能力;
2.申报项目应为具有创新性的基础研究或应用性研究课题,选题有较好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3.创新项目立项目标明确,依据充分,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方案先进可行;对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趋势了解清晰;已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实验条件;预期成果切合实际,有很好开发应用前景;经费预算合理,研究时间充足;
4.申请人导师应具有较高学术造诣。近三年,已完成或正承担高水平科研项目,发表了高质量的学术论文或出版了有影响的学术论著等,曾经指导研究生获得优秀学位论文者优先考虑。
第六条  申报立项
1.申请人根据所学专业、培养方向,经过与导师沟通,填写《浙江省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鼓励研究生结合自己的学位论文选题申报创新项目。
导师应指导研究生申报,但不得代为申报。指导申报过程中,导师应综合考虑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和条件,并于《申请书》上签署意见。
2.各高校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按照申报限额择优推荐。创新项目在上报省教育厅前,应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3.省教育厅根据申请项目的创新程度、技术路线、可行性、申请人学术科研能力及其导师、研究群体等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资助。
第七条 每位研究生最多能申报创新项目一项。
有能力冲击全国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或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项目优先予以资助,预期成果有较好开发应用前景的项目优先予以资助。照搬导师已立项科研项目,不予资助。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教育厅项目下达后,项目负责人应尽快按《申请书》的研究内容开展工作。凡调整研究内容、延长研究期限、中止研究计划等,项目负责人须及时提交申请报告,经所在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九条  创新项目研究实施中期检查制度,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校完成。检查主要内容:
1.项目负责人及研究群体投入项目研究的工作量及研究进度;
2.导师指导力度和支持力度;
3.项目实施的科研与实验条件、材料等的使用和准备情况。
凡在中期检查中出现以下情况的,经所在学校申请,省教育厅可做出中止甚至撤销项目资助的决定。
1.至中期检查时研究工作未有实质性进展的;
2.导师未予指导或支持,放任自流,导致进展缓慢的;
3.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明显不具备完成研究任务能力的;
4.项目负责人因长期出国、转学、转专业或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的;
5.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课题的;
6.其他原因导致项目研究已无法进行的。
第十条  创新项目负责人所在学校应给予项目实施所需人力、物力和工作时间等的大力支持,督促项目负责人高质量地完成研究项目。
导师应积极指导、督促研究生按时按质完成计划任务。创新项目如出现未按时完成、未获批准延时结题等情况的,该项目负责人导师所指导的其他研究生三年内不得申报创新项目。
第十一条  创新项目研究完成后,应及时结题。项目负责人撰写“浙江省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结题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由省教育厅进行结题验收。
第十二条  创新项目相关的专著、论文、研究报告等研究成果须标注浙江省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创新项目经费按核定计划下拨,理工类项目资助金额为2万元,人文社科类项目资助金额为1万元,鼓励高校以一定比例予以配套。创新项目经费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本项目研究无关的开支。创新项目经费报销须经导师批准同意。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的主要开支范围
 1.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业务资料费,论文印刷费等;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等;
3.仪器设备、图书资料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与项目有关的图书资料费等;
4. 学术交流费用;
5.相关经费:除以上费用外,确因科研项目需要支出的其他经费。
第十五条   已中止实施和撤消的研究项目,已拨经费经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后,余额上交省教育厅。
第十六条  项目经验收合格后,省教育厅委托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或审计部门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查,结余经费按学校管理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