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   A A A

浙江省研究生教育创新示范基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2009年 11 月 06日 12:20
访问次数:444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加强研究生教育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进一步提升我省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能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研究生教育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经省教育厅批准的高校与合作单位(企业、科研单位等)共同建设的校外研究生培养基地。
  第三条 示范基地以联合培养研究生为主要职责,由高校与合作单位共同建设。通过示范基地建设,积极引导高校师生服务企业,强化以创业创新为主体的产学研体系,探索开放型的研究生教育新模式,为研究生的科学实验、自主研发、生产实践和创业创新提供服务,提高研究生创新能力,促进研究生培养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章 建设原则与条件
  第四条 建设原则
  (一)立足地方,贡献浙江。高校要进一步树立依托地方、支持地方的观念,强化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意识。要因地制宜,优先选择我省急需发展的行业和支柱产业进行合作。
  (二)优势互补,联合培养。充分发挥高校和合作单位在学术队伍、技术项目、科研平台和实验设备等方面的综合优势,进行研究生联合培养合作。
  (三)形式多样,注重实效。鼓励高校和合作单位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形成科学、有效的联合培养研究生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
  (四)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积极吸纳优质社会资源,进一步提升高校的研究生教育创新能力,促进教学、科研与社会人才需求的紧密结合;优化研究生的知识和能力结构,增强研究生解决实际问题和进行科研成果转化的能力;促进高校与合作单位的交流协作,提高合作单位的研发能力、科技创新能力。
  第五条 建设条件
 (一)示范基地建设主体为我省具有一定研究生教育历史的高校,依托学科为高校特色优势应用型学科,且侧重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重点领域。
  (二)示范基地合作单位原则上要求选择浙江省支柱产业基地、骨干企业或科研单位,应具有较高水平的科研开发队伍,先进的科研设备及科研条件,系统而规范的科技和人才管理制度,能为研究生提供必要的科研实践及学习条件。
  (三)示范基地建设双方应具有良好的前期合作基础,并就联合培养研究生事宜签署了相关合作协议。
  (四)建设单位支持示范基地建设工作,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和配套资助。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 示范基地申报由高校按一级学科或相近学科群申报,示范基地名称依据学科特点自定,统一格式为“×××(高校名)--×××(合作单位名)+×××(名称自定)+研究生教育创新示范基地”。
  第七条 各高校在择优申报的基础上,自行组织校内外专家评审。示范基地评审结果上报前,相关材料应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省教育厅根据报送的评选结果和申报书,评议后批复立项。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八条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示范基地建设的统筹规划,并负责建设周期结束后的考核验收。
  第九条 高校具体负责示范基地管理。主要职责是:
  1.与合作单位共同协商、制定示范基地建设发展规划;
  2.负责制定示范基地相关管理制度,并实施监督检查;
  3.督促指导日常工作,协助完成考核验收工作;
  4.协调处理示范基地建设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各高校研究生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基地建设的年度自我评估和检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
  第十条 示范基地运行基本采取“理论训练+创新实践”的形式,鼓励各高校和合作单位积极创新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
  第十一条 示范基地内的研究生创新计划课题优先立项,鼓励社会各界为示范基地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十二条 高校和合作单位要高度重视研究生的安全教育,研究生在示范基地学习期间应遵守企业或科研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第五章 建设经费与保障
  第十三条 示范基地建设期为三年,每个示范基地省财政投入经费10万元,原则上高校以不低于1:1的比例予以配套。
  第十四条 财政经费支出的主要范围
  (一)研究生的学术活动支出,如研究生在示范基地发表论文的版面费、参加学术会议的会议费和差旅费等;
  (二)研究生教育教学研究支出;
  (三)研究生往返基地与学校间的差旅费及安全费用(保险费)等。
  第十五条 改善研究生学习、生活条件的经费,可由示范基地内自筹经费部分解决。
  第十六条 示范基地建设单位应加强经费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指定专人负责经费的审核支出和日常管理工作,严格遵守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六章 科研收益与成果
  第十七条 建立利益共享机制,按照项目约定,根据项目技术投入、投资比例等要素,在高校、合作单位、个人间明确项目成果收益分享办法。
  第十八条 联合培养期间科研成果的归属权,根据我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及具体情况,由高校、合作单位和研究生本人签订协议商定,研究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联合培养期间研究生发表论文、论著的署名应与导师协商,并充分尊重高校和合作单位的意见。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