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部,各学院(系),各学位授权点,各有关单位:
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教育的管理,强化质量意识,培育质量文化,推动内涵发展,提升教育质量,塑造竞争优势,学校决定启动新一轮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全面制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要求
根据《浙江大学关于制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浙大发研〔2016〕90号)(附件一),以及《浙江大学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办法》(浙大发研〔2016〕91号)(附件二)、《浙江大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办法》(浙大发研〔2016〕92号)(附件三)和《浙江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办法》(浙大发研〔2016〕93号)(附件四)要求,重新制定研究生培养方案,同时完善课程教学大纲。培养方案及课程教学大纲样表见附件五和附件六。
在制定研究生培养方案过程中,各学院(系)、各学位授权点应高度重视研究生课程体系的调整、优化,特别要加强研究方法和工具类、专业学位实验实践类、学科前沿及交叉类、全英文等课程的建设。对于前期建设基础较好的核心、示范、全英文课程应继续加强建设,鼓励院系层面开设专业平台课程,并纳入新的培养方案。
读书(学术、实践)报告、开题报告、中期考核(检查)、预答辩(预审)等研究生培养过程各环节,各学院(系)或各学位授权点应按照学校文件要求,结合各学院(系)或学位授权点实际情况,制定更为具体化、针对性、可操作的考核与实施细则。
研究生学制及学分要求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如表1所示。
表1 学制及学分具体要求
二、时间安排:
1. 2016年11月:研究生院发布制定培养方案的工作通知,召开培养方案制定工作会议。
2. 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下旬:各院(系)组织开展培养方案制定工作,完成初稿后提交至研究生院进行格式审查,同时提交培养方案制定清单(附件七)。
3. 2017年3月:各院(系)制定的培养方案通过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初审、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含交叉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和海洋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
4. 2017年4月10日前:各院(系)在研究生信息系统录入培养方案,同时将“培养方案”电子版及“培养方案审批表”纸质版(均可从系统下载)提交至研究生院备案,电子版发至:yjsy_pyc@zju.edu.cn,纸质版需签署意见并盖章。
三、其他
1. 本轮制定的培养方案自2017级秋季入学的研究生开始执行。
2. 培养方案制定过程中,若有任何疑问,可联系研究生培养处(联系人:倪加旎;联系电话:88981406;邮箱:njn@zju.edu.cn)。
研究生院
2016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