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系),行政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经学校研究,现将《浙江大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大学
2016年10月23日
浙江大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
培养方案制定办法
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等文件精神,参照《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六届学科评议组编,2014年),按照《浙江大学关于制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浙大发研〔2016〕90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培养目标及基本要求
(一)培养目标
把立德树人作为研究生教育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备一定的批判性思维和创新性思维,能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拥有国际视野,具备进一步深造的学术基础和科研技能的高素质研究型人才。
(二)基本要求
1.品德素质: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实守信,身心健康,有社会责任感和团队合作精神。恪守学术道德,崇尚学术诚信,热爱科学研究。具有严谨的科研作风和锲而不舍的钻研精神。
2.知识结构:适应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掌握本门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了解国际学术前沿发展动态,具有较宽的知识面和国际视野。
3.基本能力:掌握科学研究的基本技巧和方法,能较熟练地阅读外文资料,具备开展学术研究、学术交流和及时了解国际学术前沿发展动态的能力。通过系统的科研训练,能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
各学科根据学校总体培养目标及基本要求,制定本学科的具体培养目标及基本要求。
二、学科级别和培养方向
(一)学科级别
培养方案按学科级别(一级、二级)制定,学科级别与招生学科级别归口一致。以一级学科招生的按一级学科制定培养方案,以二级学科招生的按二级学科制定培养方案。
(二)培养方向
培养方向力求体现科学性、稳定性、前瞻性。每个培养方向应至少有3名及以上研究生导师,有较好的科研基础和相关的科研成果,能开出1门及以上本培养方向的专属性课程,有充足研究经费和资源保障。
三、培养方式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主要采取课程学习、科研训练、学术交流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导师个别指导或导师团队指导,鼓励海内外合作培养,实行导师组联合指导模式。导师(导师团队)负责指导硕士研究生制定个人学习计划,组织读书(学术)报告和开题报告,指导科研训练和学位论文等。鼓励有条件的共建学科、交叉学科组建导师团队进行集体指导。
四、全日制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学制)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学制为2—3年,具体由各学位授权点根据实际自主设定。
五、课程体系设置
课程体系设计和具体课程设置应以人才培养目标和基本要求为依据。坚持以能力培养为核心,拓宽知识基础,培育科学精神和人文素养,加强研究方法类、学科前沿类等课程的设置和全英文教学,鼓励建设整建制的全英文专业模块课程或课程体系。
(一)最低学分要求
硕士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应修最低总学分26学分,其中课程学分24学分(须包括公共学位课5学分,专业学位课至少6学分,专业选修课至少4学分),读书(学术)报告2学分。
(二)具体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
1.公共学位课
自然辩证法概论1学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2学分
第一外国语2学分
参加非英语语种考试入学的硕士研究生,第一外国语可修读入学考试语种所对应一外公共学位课程(2学分),同时应修基础英语二外。
硕士研究生可申请第一外国语课程免修,具体要求详见研究生院有关规定。
港澳台地区硕士研究生可用其他课程学分代替公共学位课程系列政治理论类课程。
外国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公共学位课应修读中国概况和汉语,以替代公共学位课程系列政治理论类课程和第一外国语课程。
2.专业学位课
至少6学分,其中研究方法类课程至少1门。
3.选修课
专业选修课至少4学分,公共素质类课程至少1门。
本学科专业学位课学分可计算为专业选修课学分。
4.读书(学术)报告
要求至少公开在学科或学院(系)的学术论坛做读书(学术)报告1次,或参加国际或全国会议作口头学术报告1次。具体要求及读书(学术)报告次数由学科自主设定。读书(学术)报告考核通过计2学分。
5.补修课程
同等学力或跨一级学科的硕士研究生是否需要补修本学科的本科生主干课程由各学科自主设定。补修的本科生课程计算学分,但不计入最低总学分。
六、课程教学要求
课程教学内容应注重前沿引领和方法传授,及时将学术前沿、学科交叉、新兴科研方法等知识充实到教学内容中。
创新教学方法,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等教学方式,鼓励学生积极、主动参与教学活动,注重硕士研究生批判性思维的养成及创新能力的培养。
加强对硕士研究生基础知识、创新意识和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考查,对课程学习的考核评价注重过程和结果双结合,强化对硕士研究生课堂外自学及课堂内表现的考核、能力评价。
七、培养过程环节管理
(一)开题报告
开题报告是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的重要环节,是保证学位论文进度和质量的前提。硕士研究生开题报告的时间、与学位论文答辩的间隔时间由学院(系)或学科自主设定。
硕士研究生应就论文选题意义、国内外研究综述、主要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案等作出论证,写出书面报告,并在开题报告会上报告。开题报告会考核小组至少由3名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组成。经评审通过的开题报告,应上传至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并以书面形式交学院(系)研究生科备案。开题报告未获通过者,应在学院(系)或学科规定的时间内重新开题。开题报告通过者如因特殊情况须变更学位论文课题研究者,应重新进行开题报告。开题报告实施细则由各学院(系)或学科制定。
(二)中期考核(检查)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是否安排中期考核(检查)及具体要求由学院(系)或学科自主设定。鼓励学院(系)按学科组织检查小组对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学位论文工作进展等方面进行检查。
(三)预答辩(预审)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是否安排预答辩(预审)由学院(系)或学科自主设定。
(四)学位论文答辩
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及答辩要求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八、毕业和授予学位标准
毕业和授予学位标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九、质量保证体系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质量保证体系构建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课程设置科学性与教学质量、培养过程规范性与质量、科研训练与学位论文质量、学术研讨与国际交流氛围营造,以及制度建设与资源配套等。通过质量保证体系,造就与培养目标吻合的合格人才。
十、其它
(一)个别学科如因自身特点无法适用本办法,可由所属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适用自身的标准,经所在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学校审批。
(二)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培养方案参照《意见》和本办法及相应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执行,也可适度调整并另行制定培养方案。
(三)培养方案的修订要求与制订要求相同。
(四)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学校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