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   A A A

浙江大学“2017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实施办法

2016年 12 月 15日 13:41
访问次数:3876

       为紧密配合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培养一批若干年后国家建设所需各行各业拔尖创新的人才,国家留学基金于2007年设立了“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

       2017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计划选派9500名研究生出国留学(其中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6500名;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3000名)。浙江大学2017年可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推荐名额为180人。为切实做好该项工作,特制订实施方案如下:

       一、选派原则

       1、各院系的选派工作应与学科人才队伍建设和科研工作相结合,有序派出优秀研究生;通过学生交流带动科研合作,建立国内外稳定持久的学术交流渠道。

       2、各院系选拔的学生应派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或具有一流学科专业的机构。

       3、优先资助学科、专业领域主要为《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确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重点领域、重大专项、前沿技术、基础研究,人文与社会科学领域,以及其他国家战略和重要行业发展急需领域。

       4、各院系应成立公派出国研究生工作小组,组织专家评审,全面负责本院系学生的选拔和管理工作,把政治过硬、学业精良和具有科研潜质的优秀学生选拔出来,对选拔对象的政治素质和心理素质严格把关。

       二、申请人条件

       1、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身心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学习、科研能力和交流能力,综合素质良好,学习成绩优异,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

       3、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1981年3月20日以后出生)。

       4、外语水平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具体解释见: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

       (一)外语专业本科(含)以上毕业(专业语种应与留学目的国使用语种一致)。

       (二)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8-12个月)或连续工作一年(含)以上。

       (三)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标准。

       (四)参加雅思(学术类)、托福、德、法、意、西、日、韩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以下标准:雅思6.5分,托福95分,德、法、意、西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的B2级,日语达到二级(N2),韩语达到TOPIK4级。

       (五)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培训部参加相关语种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英语为高级班,其他语种为中级班)。

       (六)通过国外拟留学单位组织的面试、考试等方式达到其语言要求(应在外方入学通知书或邀请信中注明或单独出具证明)。

       一般不考虑国内外导师为同一人或国外导师为国内院校兼职教授的情况。


       三、申请类别及要求

       1、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

       (一)优秀在读硕士生(包括应届硕士毕业生,不早于2017年6月毕业)、应届本科毕业生、在读博士一年级学生(各院系根据实际情况推荐)。在读硕士生、博士生应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和科研成果,应届本科毕业生应达到校内免试直升研究生水平。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攻读博士学位或硕博连读入学通知书(或正式邀请信)、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申请通过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有关教育、科研机构合作项目派出者,还需满足合作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对少数赴国外一流高校,一流专业从事国家急需学科领域、人文及应用社会科学领域学习的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如其学科专业确实难以获得外方学费资助,可申请学费资助。申请者应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发展潜力并在各方面表现突出;核心课程应在优良以上;拟留学单位应为世界一流;国外导师应有很强的科研能力和水平,系所从事学科专业领域的权威专家或学术带头人,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力。学校将对申请学费资助的人选严格把关。

       (三)留学期限一般为36-48个月,具体以留学目的国及院校学制为准。资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已进入博士阶段(包括直博生)第二学年或以上的博士生,不能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


       2、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赴国外从事课题研究)

       (一)申请时应为全日制优秀在读博士研究生(定向、委培申请人须先提交原单位同意函,在读指不早于2017年6月毕业)。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及国内外导师共同制定的联合培养计划。申请通过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有关教育、科研机构合作项目派出者,还需满足合作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建议申请人申报时博士论文已开题;申请时未修完规定学分、未进入博士论文研究阶段,或申请时为毕业年级博士生,院系推荐时请重点考虑派出的可行性。

       (二)留学期限为6-24个月。

       尚未进入博士阶段学习的硕博连读生,不能申请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3、选拔范围不包括以下人员:

       (一)已获博士学位或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助人员。

       (二)已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或学校项目资助且在有效期内,或正在境外学习或工作人员。

       (三)已申报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或学校项目尚未公布录取结果。

       (四)曾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未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擅自放弃且时间在5年以内,或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放弃且时间在2年以内。学校项目比照执行。

       (五)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回国后服务尚不满五年。项目有特殊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学校项目比照执行。

       (六)已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人员。

       四、申请及选拔程序

       1、各院系应结合本院系的学科发展、师资队伍建设,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组织遴选、推荐工作。

       2、 时间安排
       

时 间

步 骤

具 体 内 容

2016年12月-2017年2月

对外联系

研究生院将陆续展开项目宣传活动,请及时关注。各院(系、所)导师、辅导员,指导或帮助有志于出国留学的同学积极与国外导师联系,尽早获得出国留学邀请信或入学通知书。

2017年1月1日起

网上申请

研究生院开通网上报名系统,申请人网上填写报名信息,本科生请联系研究生院88981407进行授权后,通过浙大通行证登录后访问网址http://grs.zju.edu.cn/cg/page

/student/gpyjsp.htm(请用chrome浏览器)

2017年3月3日前

向院(系)递交材料

申请人按“附件一”所列的清单和要求准备材料,递交院系初审。

2017年3月10日前

院(系)评审、推荐

院系组织专家对申请人材料进行评审,经初选或者面试后,将评审结果如实填写在《校内专家评审意见表》上。并将推荐名单(联合培养博士生的名单需要排序,攻读博士学位和硕士类别不需要排序)与申请材料一起报研究生院。

2017年3月20日左右

学校评审、推荐

研究生院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产生2017年浙江大学“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拟推荐人员名单。

2017年3月20日至3月28日

最终推荐人准备和提交申请材料

拟推荐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将被确定为最终推荐人选。最终推荐人选,登陆“留学基金委网上报名系统”(http://apply.csc.edu.cn)完成网上报名后,打印《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申请表》,并准备提交给留学基金委的书面申请材料(另行通知)。(研究生院将召开全体最终推荐人选会议,专门就网上填报及书面材料准备事宜进行辅导。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2017年4月5日前

学校提交申请材料

研究生院审核网上报名信息,收取并审核书面材料,提交留学基金委。

2017年4-5月

基金委评审

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通过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公布录取结果。

2017年6月起

派出

被录取人员办理签证、预订机票等派出手续。

 

       五、派出与管理

       1、留学人员原则上应于申请当年派出。被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有效期至2018年3月31日。

       2、对留学人员的管理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具体按照现行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执行。

       3、留学人员派出前须在国内签订并公证《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交存保证金,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或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办理派出手续。留学人员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到留学目的国驻外使(领)馆报到后方可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4、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的管理,学成后应履行回国服务义务。

       5、联合培养博士生每学期末须提交经国外导师签字认可的学习报告至国内学校及国内导师。

       6、国家留学基金委对攻读博士学位的公派研究生的学业进展进行年度审核,根据学业进展情况及国外导师评价意见决定是否继续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或终止学业。

       7、获得资助的留学人员,其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 “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六、资助办法

       国家留学基金提供往返国际旅费和规定留学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见附件)。

       七、重点提示

       因本项工作具体要求可能会有进一步变化,请密切留意留学基金委和研究生院的各项后续通知。

       研究生培养处公派出国办公室电话:88981407(项目申请期间电话繁忙,请参加学校宣讲会、仔细阅读留基委项目专栏和本实施办法后再行咨询)。  

      

研究生培养处

  2016年12月15日

附件:


一、常见问题解答

二、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

三、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网址

四、国家留学基金委相关部门联系方式

五、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校内专家评审意见表(学院用)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