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办法
(2005年12月修订)
(浙大发研〔2006〕1号)
为鼓励在校研究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坚持德、智、体、美等诸方面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的类别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以下简称优秀奖学金)分五类:
1.竺可桢奖学金;
2.研究生一等优秀奖学金(以下简称一等奖学金);
3.研究生二等优秀奖学金(以下简称二等奖学金);
4.研究生单项优秀奖学金(以下简称单项奖学金);
5.社会各界在我校设立的研究生专项优秀奖学金(以下简称专项奖学金)。
二.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
获各类优秀奖学金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当年注册在校的研究生。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
3.学习勤奋,严谨踏实,勇于进取,成绩优良。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
凡一学年(含四学期,下同)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资格获得各类优秀奖学金: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2.学位课、必修课或指定选修课成绩有不合格者;
3.无故旷课者、无故迟到注册者、请人代注册者、代他人注册者。
三.各类奖学金的名额和具体评定条件
(一)竺可桢奖学金
为纪念竺可桢前校长,激励学生发扬求是创新校风,培养品学兼优,具有实事求是、严谨踏实、奋发进取、开拓创新精神的优秀人才,在广大校友的热情支持和赞助下,学校从1986年起设立竺可桢奖学金。
竺可桢奖学金每次评选20名,其中研究生8名。获奖学生由学校颁发竺可桢奖学金荣誉证书、竺可桢奖章一枚和奖学金5000元。获奖者事迹在校内进行宣传,其名单列入校志。
竺可桢奖学金是我校最高层次的奖学金,参评人选除符合基本条件要求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学习成绩特别优异,博士生要求曾获各类优秀奖学金中的一项和一次以上三好研究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所在班级或集体曾获表彰。
2.在学术上有较深入的研究,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和创新精神,并取得较显著的成绩,发表过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取得过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
3.学习勤奋,善于思考,有较强的动手能力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教学活动或社会实践中取得显著业绩。
在学院符合一等奖学金条件的候选研究生中名列前茅,同等条件下,已被学校列为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跟踪对象者可优先参评。原则上各学院至多可推荐1名博士生和1名硕士生。
竺可桢奖学金获得者可以兼得一等奖学金(光华奖学金视同一等奖学金,下同)及其他专项奖学金中一项奖学金的荣誉及奖金。竺可桢奖学金获得者由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决定。
(二)研究生一等优秀奖学金
评定比例:按非在职研究生的5%(每年可根据该奖学金的来源变动,下同),每位获奖者奖金额为1200元。
研究生一等奖学金评定条件:
1.一年级博士研究生学习成绩特别优秀,已有学术论文发表或科研成果通过鉴定者优先;二年级以上博士研究生要求有2篇及以上学术论文发表在由校学位办公布的A类或B类刊物上发表,或有科研成果通过鉴定(第一作者或完成人单位应为浙江大学),在学院内同年级研究生中排名前10%。
2.硕士研究生学习成绩特别优秀,同等条件下有学术论文发表者、有科研成果通过鉴定者优先,综合排名在学院内前20%。
3.在职研究生不参评一等奖学金。
申请一等奖学金者可同时申请竺可桢奖学金或专项奖学金中的一种,若同时获得两项奖学金,则荣誉兼得、奖金取高者(竺可桢奖学金除外,下同)。
(三)研究生二等优秀奖学金
评定比例:按非在职研究生的8%,每位获奖者奖金额为800元。
研究生二等奖学金条件:
1.博士生当年学习成绩优良,有学术论文在A类或B类刊物上发表或参加科研项目、课题研究(为主要参加者),综合排名在学院内前25%。
2.硕士生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科研活动,综合排名在学院内前30%。
3.在职研究生不参评二等奖学金。
申请二等奖学金者可同时申请专项奖学金中的一种,若同时获得两项奖学金,则荣誉兼得、奖金取高者。
一等奖学金和二等奖学金由学院评定,名单报研究生管理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下同),由学校发文公布。
(四)研究生单项优秀奖学金
为了鼓励在德、智、体、美中某一方面取得优异成绩,或为学校作出特殊贡献的研究生,学校设立单项奖学金。根据评定条件,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奖金额为500元/人—1000元/人。每学年每位研究生只能参评一种单项奖,申请单项奖学金的研究生可同时申请其他奖学金中的一项,若与一等或二等奖学金同时获得,则可以兼得奖金;若同时与专项奖学金兼得,则奖金取高者。
1.创新创业奖
用于奖励该学年中在理论创新、技术创新等方面作出艰苦努力并取得专家认可成绩的研究生;用于奖励在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通过先进的管理方式与社会各界合作并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研究生。
2.社会实践奖
用于奖励在本学年中参加校、院组织或安排的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活动并取得较大成绩的研究生。
3.社会工作奖
用于奖励在群众组织、党团活动、班级工作、社团工作、公益活动中组织管理能力较强、投入时间多并取得显著成绩、担任三学期以上的研究生干部。
4.文体活动奖
用于奖励在文体活动中获得省级(不含省大运会)以上奖励的研究生(个人前六名,团体前三名)。
5.其他特殊贡献单项奖
用于奖励其他作出特别贡献或赢得重要的社会荣誉的研究生。此类单项奖可根据需要设立。
各类单项奖学金由学院推荐,研究生管理处最后确定人选,学校发文公布。
(五)研究生专项优秀奖学金
研究生专项优秀奖学金是指由社会各界以及热心教育事业的个人捐资并以捐资单位名称或捐资人姓名命名的研究生优秀奖学金。于每年9月份公布此类专项奖学金的详细目录、名额与金额分配情况。
申请专项奖学金的研究生须符合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的基本条件和专项奖学金提出的具体条件。申请专项奖学金的研究生,可同时申请其他类别优秀奖学金中的一项,若同时获得两项奖学金,奖金取高者(竺可桢奖学金除外)。专项奖学金由学院根据学校分配名额确定名单,学校发文公布。
四.评选办法
(一)组织工作
研究生各类优秀奖学金评定工作由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领导,研究生管理处负责奖学金评审的日常工作。学院的评选工作在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或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研究生教育科负责人、研究生德育导师共同参与。学院应根据校发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学院的学科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在全院范围公布,并将学院实施细则交研究生管理处备案。
(二)评选程序
1.评比动员:以学院为单位,由学院领导向全体参评研究生公布各类优秀奖学金名额和评奖条件,并提出评比要求。
2.个人申请:研究生个人对照有关条件向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浙江大学研究生学年小结表》和《浙江大学研究生评奖评优登记表》,并在小班全体会上向全体参评同学报告。
3.酝酿提名:研究生以小班为单位在年度小结基础上推荐产生各类优秀奖学金的候选名单。
4.汇总初选:由学院研究生教育科负责人汇总候选名单,征求研究生导师意见,与德育导师协商产生初选名单,并填写有关表格和报送有关材料,报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5.公布初审名单: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初审后,在学院范围内将含研究生业绩的名单汇总表格预公布至少3天,充分征求师生意见。如有异议,应进行调查了解并复议。
6.材料递交与名单汇总:各学院将初审后申报竺可桢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的研究生材料按要求汇总后送交研究生管理处,其他各类优秀奖学金(指一、二等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获得者名单按要求分类汇总后交研究生管理处,单项奖学金由研究生管理处评定获得者名单。
7.学校评审: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定竺可桢奖学金获得者,并确认其他奖项获得者名单。
8.全校公布:研究生管理处负责张榜预公布学校评审通过的获奖研究生名单,征求全校师生意见。一周后学校发文公布研究生各类优秀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并在有关媒体上刊登宣传。
五.其他
获得各类优秀奖学金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奖学金和证书;《浙江大学研究生评奖评优登记表》,存入个人档案。
凡已获得奖学金的研究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称号,追回已发奖学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获奖的同学应正确使用奖学金,反对铺张浪费或者用于不利于学习进步的其他方面,如发现有违反上述精神的,将视情况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追回已发的奖学金,取消获奖资格和称号,并通报全校。
本办法由浙江大学研究生管理处负责解释。《浙江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办法》(浙大发研[2001]91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