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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年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和博士研究生副指导教师增列工作进程安排的通知

2009年 09 月 18日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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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研院[2009]16号
 
 
各学部、学院(系),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博士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现将做好2009年度浙江大学博导、副博导增列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列博导和副博导的学科范围
我校现有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点(见附件一)。
二、增列工作日程安排
1.9月28日前,各学部学位委员会根据学校《关于改革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的意见》(浙大发研〔2004〕70号)、《关于设置博士研究生副指导教师岗位的通知》(浙大发研〔2004〕113号)、《浙江大学关于新增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资格补充规定的通知》(浙大发研[2008]44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提交所属学科博导和副博导遴选标准并附上能反映标准中各项指标的审批表, 报学校备案。
2.10月12日前,各学科学位委员会完成对本学科拟增列的博导(或副博导)资格审核工作。
申请人将审批表及相关材料一式8份(其中2份要求为原件)交学院(系)研究生科, 学院(系)研究生科对申请人的审批表及相关申报材料逐一进行核实,签字后按程序送交相应的学科学位委员会秘书, 同时需递交一份由人事部门核实并盖章的本学院(系)所有申请者职称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二)。各学科学位委员会对申请材料提出核实和推荐意见,并由学科学位委员会主任签字。
申请人申报成果中涉及国防军工涉密项目的,须向学院(系)研究生科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由科学技术研究院军工科研部出具的确认证明。对获准作为涉密材料申报的申请者,由该学院(系)具有涉密资格的负责人对其审批表及相关申报材料逐一进行核实并签字。对一式8份中的2份材料的涉密部分,给予消密处理;其它6份涉密的申请材料应予以密封。
3.10月13日,各学科学位委员会秘书将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送交研究生院,需递交的材料包括:
由学科学位委员会主任签字的推荐新增博导(或副博导)名单汇总表(见附件三、附件四)1份(附电子版);
通信评议材料一式6份(送审材料概不退回申请者)。包括:具有学科核实和推荐意见、学科主任签名的审批表(附电子版)及申请人代表性成果复印件和科研成果清单(附电子版);
申请人的划帐凭证复印件。每位申请人须通过学校财务处经费折划转方式缴纳评审费1500元,(研究生院经费折号码为188310-510111,由学院(系)研究生科统一到财务处办理,划帐凭证应注明“xxx申报博导(副博导)资格的通信评议费”)。
4.10月26日前,各学部学位委员会秘书组组长,对本学部的所有申请者材料逐一进行复核和统计后,将有学部学位委员会主任签字的本学部新增博导(或副博导)简况汇总表(附电子版)递交研究生院。汇总表中应包含每位学科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者的基本情况、与学部上报备案的遴选标准相对应的各项量化指标数据等信息。
5.12月4日前,完成通信评议工作。研究生院负责聘请5位具有博士生培养经历的校外同行专家对每位申请者的申报材料进行通信评议。通信评议单位为设有研究生院的高校或该学科为国家重点学科的高校。获准作为涉密材料申报的申请者的申报材料,由研究生院委托科学技术研究院军工科研部负责聘请5位具有博士生培养经历的同行专家进行通信评议。
6.12月16日前,研究生院完成对通信评议结果的统计、汇总工作。
7.12月17日,研究生院将获通信评议专家五分之三及以上明确表示同意票数的申请人名单汇总表交有关学部学位委员会审议。
8.12月31日前,各学部学位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会议(获准作为涉密材料申报的申请者由涉密学科学位委员会负责审议),根据本学部学位委员会上报备案遴选标准及学科建设实际需要,在通信评议的基础上对申请人逐个进行审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须有应到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到会投票方为有效;获应到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票数者为通过。
9.1月5日,各学部学位委员会秘书组组长将本学部审核通过的新增博导(或副博导)名单报研究生院。
学部需递交到研究生院的材料主要为:
学部学位委员会讨论新增博导(或副博导)会议纪要、新增博导(或副博导)汇总票及表决票;
经学部学位委员主任签字的各学部审核通过的新增博导(或副博导)通信评议及表决汇总表(附电子版)。
签有学科、学部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意见的审批表。
10.1月6日-1月26日,研究生院对新增博导作形式审查。新增副博导不作形式审查,直接报校学位委员会,由校学位委员会组织审批。不符合学部学位委员会上报备案遴选标准的申请人由研究生院提交校学位委员会或其指定的专门委员会作进一步审核。申请人和所在学部学位委员会可就申请人的博导资格问题申请答辩,校学位委员会或其指定的专门委员会在调研和答辩的基础上作出裁决。通过校学位委员会或其指定的专门委员会审核的与形式审查通过的,由学校进行公示。
11.校学位委员会审核后起的30个工作日为公示期,研究生院负责受理各单位和个人对公示人博导(副博导)资格的异议,并将调查结果向校学位委员会或其指定的专门委员会汇报,由其作出裁决。异议期结束后,无异议者或虽有异议提出,经校学位委员会或其指定的专门委员会裁定为合格者,具有博导资格,学校正式发文公布。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1.根据《浙江大学关于新增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资格补充规定的通知》(浙大发研[2008]44号)精神,新增科学学位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者须具有正教授或科学研究系列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新增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者申请资格仍按各学部原规定执行。
2.副博导的申报条件应严格按照《关于设置博士研究生副指导教师岗位的通知》(浙大发研〔2004〕113号)文件精神中所指出的“学术成果杰出的在岗副教授(包括从海外按团队引进、聘请为副教授或副研究员的团队成员)”。
3.申请人应向学院研究生科(系)递交审批表及相关申报、证明材料一式8份。(其中2份原件由学科学位委员会秘书留底)。
4.申请新增博导(或副博导)按二级学科进行。
5.博导申请转学科:申请者可根据导师增列工作时间安排将相关材料提交所在院系研究生科,研究生科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后,送交拟转入学科学位委员会秘书,由拟转入学科学位委员会、学部学位委员会进行审核(申请者在一级学科内转学科,经学科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即可)。学部学位委员会秘书将审核通过的名单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学校不再对转学科博导另行发文。博导申请跨学科:由学科学位委员会和学部学位委员会自行安排审核工作,审核通过后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
6.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最新通知(学位办[2009]42号),2009年暂停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工作。
7.申请人及其亲属不得参与涉及本人和亲属的评议工作及有关的组织领导工作。
 
 
浙江大学研究生院
二○○九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