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系):
为确保研究生新生质量,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和学籍电子注册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15〕54号)与《浙江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05年7月修订)(浙大发研〔2005〕123号),学校应按招生规定对2015年秋季入学研究生新生(含2014年保留入学资格2015年重新入学的研究生)进行全面复查,特通知如下。
一、复查内容与要求
1.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复查: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研究生招生的要求,重点检查是否有参加非法、邪教组织的经历及目前的表现。如发现有不符合攻读研究生条件或入学手续,有徇私舞弊等情况的,要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2.前置学历复查:应届本科毕业生录取为硕士生的(含硕博连读预备生),应已完成本科学业,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应届毕业硕士生录取为博士生的,应已完成硕士生学业,取得硕士研究生学位证书;应届本科毕业生录取为直接攻读博士生的,应已完成本科学业,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硕博连读研究生应符合相应的条件。各院系要认真仔细复查每个入学新生的前置学历。
3.业务水平复查:主要考核是否具有攻读研究生的学术基础、科研能力。
4.健康复查:按国家招收研究生的有关规定,检查是否适宜在校学习。
5.“新生报到单”所列各项入学手续是否已办理完毕。
6.档案完整情况。每份档案袋外要贴上《研究生个人档案清单》,并按要求填写有关内容。核查定向生、委培生的人事档案在录取政审后是否已退回其原工作单位。核查生源为往届生的非定向生,是否有原工作单位出具的“辞职证明”(写明停薪日期)等,或由原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毕业后无工作经历的证明”。
7.研究生是否已按协议等规定交纳学费。
8.研究生管理系统中新生个人的基本信息、来源信息、家庭信息等是否已进行维护,新生维护信息无误后,可以自主打印新生登记表,交所在院系,由院系放入档案。
二、复查办法
1.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水平及档案等由各学院(系)负责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及时报研究生管理处。对入学手续不完备或缺档案者,学院(系)必须在复查结束前催促其办全手续或向有关单位催调档案。
2.健康复查由校医院负责。校医院要将体检结果通报研究生管理处,将还未进行体检复查的新生名单通知有关学院(系),学院(系)要敦促其在规定时间之前自行到校医院进行体检。对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在校学习者或需要保留入学资格者,由校医院防保部门出具书面诊断证明书。
3.学费交纳情况由校计财处核查。
4.每位新生要完成研究生心理健康、学术规范、安全知识等测试。
5.由学院(系)研究生科核实未报到新生情况后,填写《未报到研究生新生处理意见表》(附件1)。
6.由学院(系)研究生科填写《新生复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博士生需填写《博士研究生新生复查表》(附件3),硕士生需填写《硕士研究生新生复查表》(附件4)。
三、复查期限
本期复查工作在9月10日起至11月1日前完成。请各院系在9月24日将《未报到研究生新生处理意见表》交研究生管理处,《新生复查情况汇总表》在11月1日前交研究生管理处,有特殊情况的另行说明,新生复查表留存学院(系)研究生科。
四、复查结果处理办法
1.新生及时维护研究生管理系统中的新生信息,并于11月1日前打印出《新生登记表》,确认图像和基本信息无误,签名确认,放入学生个人档案。
2.对复查合格者,由学院(系)研究生教育科在11月20日前进行注册(在新生研究生证上加盖注册章),确认其研究生学籍。
3.复查结束后,研究生管理处根据各学院(系)和校医院复查报告,审核处理复查不合格者:
⑴不符合攻读研究生条件或入学手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情况的,经调查核实后,取消其入学资格。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查究。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取消入学资格。在研究生院下发取消入学资格的决定文件后一周内,被取消其入学资格者的所有关系转回原工作单位或家庭所在地。
⑵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需短期治疗或休养的,允许保留入学资格或进行休学,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和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回家治疗或休养。新生擅自不参加体检复查者按复查不合格论处。
⑶对未交培养费者不予注册,按有关规定处理。
⑷除办妥保留入学资格的其他未报到研究生新生将取消本次入学资格。
研究生院
2015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