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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工学类研究生学术规范

2008年 08 月 25日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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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工学类研究生学术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求是创新精神,营造严谨踏实的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国家法律,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浙江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浙江大学学位授予细则》、《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等精神,结合浙江大学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具有浙江大学工学类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和已经取得学位人员在校期间学术行为的约束与管理,并作为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依据。
第三条 对研究生涉嫌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方针;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研究生申诉权的保障原则。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 浙江大学工学类研究生在进行学术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
1.坚持诚实守信,注重学术创新,倡导团队协作。
2.尊重他人研究成果,不抄袭、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
3.不捏造、篡改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成果、实验数据。
4.严格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及实验操作规程。
5.合作成果中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不在未参加实际研究的成果中署名;做到不一稿多投。
6.不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或社会效益。
7.在浙江大学学习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归属浙江大学。
8.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
9.在报考、报奖时确保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10.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道德规范。
第五条 浙江大学工学类研究生在进行学术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1.抄袭、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
2.捏造、篡改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3.填报、提供虚假的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变造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他学术能力的材料。
4.重复发表自己的研究成果。
5.在学位论文或公开发表的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包括指导教师、授课教师)的成果。
6. 未经学校允许,无偿使用浙江大学成果或将其变为非浙江大学的成果。
7.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漏。
8.未经导师或项目负责人许可,将集体研究成果私自发表或故意藏匿、隐瞒重要科研成果或科学发现。
9.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科技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
10.在未参加实际研究的成果中署名。
11. 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行为。
第三章 研究生文献综述规范
第六条 文献综述是反映某一研究领域或重要专题最新进展的综述性文章。撰写文献综述时,要求能够比较全面地搜集某一研究领域或专题的文献资料,综合分析国内外的主要研究成果、最新进展、研究动态、前沿问题,比较全面地反映历史背景、前人工作、研究现状、争论焦点、研究难点和发展前景等。
第七条       文献综述的基本要求:
1.搜集和整理文献要具有全面性、主题性和精练性。搜集文献应尽量全面,要求尽可能大量、全面地搜集有关文献资料。文献综述要围绕主题对材料进行取舍,做到主题明确、层次清晰、逻辑清楚、文字精练、表达准确。
2.引用和分析文献要具有代表性、可靠性和科学性。要求能够引用具有代表性的材料和观点,能够引用可靠性好、科学性好的文献。构成文献综述主体的材料应以近期(一般是近3-5年)的文献为主。
3.表述和撰写文献综述要具有逻辑性、分析性和评述性。在文献综述时,要通过综合分析、归纳整理,使材料更精练明确、更富有逻辑层次,并要进行专门的、全面的、深入的、系统的评述。文献综述结果要说清前人工作的不足、指出进一步研究的必要性及它的价值。
4.对待文献要具有忠实于原文内容的态度。对文献不能断章取义。由于文献综述有作者自己的评论分析,因此在撰写时应分清作者的观点和文献的内容。
综述稿内必须将引用的参考文献逐一列出,文内按顺序以角码表示。
第八条  文献综述要围绕学位论文主题对各种观点进行比较分析,不要仅作简单的罗列。所有提到的参考文献都应和学位论文研究问题密切相关。
第九条 文献综述应包括综述题目、综述正文、文献资料等几方面内容。文献综述的顺序要合理,可以按文献与学位论文主题关系的逻辑顺序进行综述,也可以按时间顺序进行综述。
第十条 在文献综述时,禁止恶意诋毁、歪曲他人的学术思想和成果。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的文献综述应始于学位论文选题,一般应在开题报告之前完成。文献综述是学位论文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文献综述和学术研究过程中所用的文献,应主要选自学术期刊或学术会议的文章,其次是专著和教材。
第四章 研究生学术署名规范
第十三条 树立法制观念,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和权益。学术研究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只有对研究成果做出实质性贡献者,才有资格在研究成果中署名。
第十四条 未参加研究工作的人员,不得在研究成果中署名;从事辅助性、服务性工作,对研究有帮助但无实质性贡献的人员应予鸣谢,不应署名。不得以拥有的科技资源和条件为手段,以合作研究的名义取得署名权。
第十五条 对于确实在可署名成果中做出重大贡献者,除应本人要求或保密需要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其署名权。
第十六条 合作成果应按照参与者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合法约定的除外,如根据学科署名的惯例,确定合作成果完成单位和作者(专利申请人,成果完成人)署名顺序。
第十七条 研究生在浙江大学学习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的发表,完成单位应署名浙江大学,在申报或发表时必须征得导师同意。
不得将在浙江大学学习期间完成的科研成果,在毕业后以其它单位的名义发表。
利用浙江大学实验设备完成的研究成果,完成单位应署名为浙江大学,在申报或发表时必须征得导师同意,无论何时均不得以其它单位的名义发表。
第十八条  研究生如果在研究中做出主要贡献获得署名权,导师为通讯作者。
第十九条 任何成果均应在发表前经所有署名人审阅,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研究生在文中所负责部分,其导师负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不得将同一论文、作品或实质内容基本相同的论文、作品分别投寄多个编辑部、出版社或会议发表。
第五章 研究生学术研究规范
第二十一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国家法律,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
第二十二条 以实事求是的态度、严格的要求、严谨的方法对待科研工作。
忠实于原始数据。不得编造、篡改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不得随意对原始数据进行删裁取舍,不得随意改动原始文字记录和图片。
发表根本没有经过实验的数据或随心所欲地篡改数据或隐瞒不利数据以适应自己主观的需要,都属于伪造数据的范畴。
不得在项目申请、成果申报、奖项评比中作虚假的陈述。
第二十三条 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科研开发项目或课题申报或者接受委托时,必须对项目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论证和实验。在科研立项的有关材料中,应当对该项目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研究人员的科研水平和能力、完成项目的学术价值,预期经济效益或者项目目标、所需科研经费及有关技术指标等如实陈述。禁止故意夸大项目的学术价值和经济效益,禁止编造前期成果或提供任何虚假信息。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需修改,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
第二十四条 应注重学术质量,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避免片面追求数量的倾向。不得重复发表自己的研究成果,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
第二十五条 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不侵犯、侵吞他人尚未发表的科研成果,如尚未公开发表的论文、软件、专利、各类图纸、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
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
不使用、复制盗版的出版物、影像制品和软件等产品。
第二十六条 研究工作的原始数据必须详细记录,妥善保管。原始记录应包括实验日期、研究内容和目标、实验方法、操作步骤、实验现象、实验数据(如分析数据、谱图、照片等)、证明人签名等内容。原始记录的内容应尽可能详细,要足以让他人能够按照原始记录重复出某一实验。原始记录应妥善保管,研究生在毕业离校之前应将所有原始记录完整地移交给导师或导师指定的专人保存。
第二十七条  应该及时公开在浙江大学完成的或主要利用学校资源做出的发明创造(包括有可能获得专利的发明),这些发明的所有权归学校,发明者分享专利权收益。在所承担的国家和单位科研项目完成后,不得故意隐瞒关键技术或者资料,故意妨碍后续研究与开发,要保证浙江大学能够充分、有效地使用该成果,禁止将研究成果非法据为已有。
第二十八条  研究成果的发表(或申报专利或奖项)与否由导师或课题负责人决定。研究生在没有征得指导教师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对外公开研究数据以及结论。
第二十九条 研究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一旦发现成果中有疏漏或错误,应及时向相关人员和机构报告,根据错误性质实施有效补救措施。
第三十条 在填写个人学术研究情况报表时,要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
第三十一条 要讲究团队协作。在导师或课题组负责人的分工和协调下开展研究,课题组成员应自觉地高质量地完成分配给自己的任务,课题组成员之间通力合作、及时沟通,实现团队创新。
第三十二条 不得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的研究活动,不得故意损坏、强占他人研究活动中必需的仪器设备、文献资料、数据、软件或其它与科研有关的物品。
第三十三条 严格遵守《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实验室规定,严格遵守实验程序和操作步骤,保证科学而安全地进行科研和实验,严防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产生。
第三十四条 规范使用图书馆数字资源,遵守全文网络数据库的使用规定。
第三十五条 必须认真学习和遵守《保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浙江大学保密工作条例》等保密规定。
参加国防科技项目(涉密项目)的研究工作,还必须严格遵守《浙江大学关于研究生从事涉密项目研究的学位论文工作的有关规定》及其它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学术成果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
第六章 研究生学术引文规范
第三十七条 要依照学术规范,按照有关规定引用和应用他人的研究成果。
第三十八条 在引文时要求遵守以下几个原则:
1.引用最新、最必要的文献。引用参考文献时,应尽可能引用最新的、最能反映该领域研究动向的参考文献。
2.只引用公开发表的文献。一般情况下,引用的参考文献必须是国内外公开发表的科学技术文献,包括期刊论文、科技图书、科研报告、会议论文、学位论文、技术标准、专利说明书、报纸等。未发表的论文及内部资料、非公开发行的文章及个人通讯等,均不能作为参考文献引用。
3.采用标准化的著录格式。文中参考文献的引用以及文后参考文献的著录,要认真执行GB7714 - 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范》和《中国学术期刊( 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
第三十九条 在研究成果中引用他人的文献,包括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必须注明出处。要引用原作者的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慎用或者不用转引和笼统引用。要详尽注明文献出处,以利于读者进一步查找。模型、图表、数据也应注明出处。转引他人成果既要注明转引出处,又要注明原文出处。
凡引用他人文字资料超过250个字符而未注明出处者,将被视为抄袭行为。
引用合作者的观点或研究成果时,要加注说明,否则将被视为剽窃行为。
第四十条 在项目申请书等作品的实质部分,引用须获得原作者准许或以适当形式予以注明。
第四十一条 应合理使用引文。对于论文和专著类成果,引用他人的成果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核心部分。
引用时不得篡改内容,不得断章取义。
第四十二条 不得将未查阅过的文献转抄入自己的引文目录或参考文献目录中,不得为增加引证率而将自己(或他人)与本论题不相干的文献列入引文目录。
第七章 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和书写格式
第四十三条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其选题属于申请学位的学科、专业范畴。
2.硕士(博士)学位论文选题应具有工程背景或工程应用前景。
3.硕士学位论文要求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或具有相当的实用性(价值),要求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其论点、实验方法、成果或提出的意见,对社会发展或在学术上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表明作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学科知识,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硕士学位论文篇幅一般为2~4万字。
4.博士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或由一组3篇以上)论文组成一篇]系统的、完整的、有创造性的学术论文。论文的基本观点、结论或建议,应具有一定的创造性成果,应在学术上和国民经济建设中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表明作者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学科知识,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的能力。博士论文一般不少于5万字。
5.论文撰写应严格遵守学术规范。
6.学位论文应采用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简化汉字和法定的计量单位。学位论文中采用的术语、符号、代号全文必须统一,并符合规范化要求。论文中使用新的专业术语、缩略语、习惯用语,应加以注释。国外新的专业术语、缩略语,必须在译文后用圆括号注明原文。
第四十四条 学位论文的格式统一遵照《浙江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编写规则》。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如果不符合《浙江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编写规则》,应及时改正。对偏离规则较严重的,导师应该责令其修改,待修改合格后才能进入答辩程序。
第四十五条 学位论文文稿用A4纸(210mm×197mm)标准大小的白纸打印,论文装订后尺寸为标准A4纸的尺寸,一律在左侧装订,要求装订、剪切整齐,便于使用和保存。
第八章 研究生学术评价规范
第四十六条 为确保培养质量和学术水平,研究生需认真遵守学术水平评价制度。
第四十七条 被评价者不得干扰评价过程。研究生在学位论文送审、答辩和申请学位过程中,应严格遵照学校和学科的有关规定,不得有向送审专家求情、施压等干扰行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学位论文的评阅、答辩和学位授予活动。学位论文匿名评审中不得破坏“双匿名”评审的程序。
第四十八条 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在对他人或自己的研究成果进行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和论证。相关的评价结论要在充分的国内外对比数据或者检索证明材料基础上,对评价对象的科学、技术和经济内涵进行全面分析,不滥用“国内先进”、“国内首创”、“国际先进” 、“国际领先”、“填补空白”等抽象的用语。对未经规定程序进行验证或者鉴定的研究成果,不随意冠以“重大科学发现”、“重大技术发明”或者“重大科技成果”等夸大性用语进行宣传。
在学术评价时,不得恶意诽谤、诋毁他人的学术成果。
在学术评价和学位论文评审中不得有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五十条 评议人应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运用学术权力,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长期脱离本学科领域前沿而不能掌握最新趋势和进展的人员,不宜担任评议专家,也不宜对他人的学术成果进行评议。
第五十一条 评议专家不得绕过评议组织机构而与评议对象直接接触,不得收取评议对象赠予的礼物或礼金。
第五十二条 学术评价机构应坚持程序公正、标准合理,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制,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建立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
第五十三条 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并对评议材料、评议过程保密。须经论证的科研成果,应经论证后方可向外界公布。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其中有创意的思想、理论和假说。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章 对涉嫌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
第五十四条 研究生管理处负责受理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学术失范问题的举报、投诉和处理。
第五十五条 学位办公室负责受理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研究生以及已经取得学位人员在校期间的学术失范问题的举报、投诉和处理。
第五十六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研究生视情节和后果轻重,按照《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给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七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受到纪律处分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要附加下列处理:
1.本学年内不得评定优秀奖学金、不得评定各类荣誉称号、不得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2.已获优秀奖学金者,停止发放未发的奖学金。
3.将有关材料提交学位办,按《浙江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相关规范进行处理。
4.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其善后问题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须在规定时间内离校,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八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受到纪律处分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研究生、已获得学位人员,要附加下列处理:
1.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撤消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各项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申请学位资格。
2.对已获得学位人员要递交校学位委员会讨论,情节严重的,由校学位委员会决定撤消其学位。
第十章 处理规程
第五十九条 研究生管理处或学位办公室在接到涉嫌学术失范的举报、投诉后根据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一般不受理匿名举报。
第六十条 对正式立项调查的事项,由研究生管理处或学位办公室通知被举报人所在的学院,学院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成不少于3人的调查小组(调查小组人数应为奇数,也可以是校外相关学术领域的专家)对投诉的事实进行调查和认定,如有必要,可要求投诉人、被投诉人和证人接受调查,提交书面报告和所有相关材料。调查小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交调查报告和认定结论。学院依据调查结果,参照本规范第四十六条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将书面处理报告连同调查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交研究生管理处或学位办公室。
第六十一条 学校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其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在校研究生给以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对已获学位人员给以撤消学位的处理,在学校处分、处理前,应告知研究生有权申请听证。研究生申请听证的,由研究生管理处或学位办公室组织召开听证会,研究生本人及代理人享有充分的辩护权,听证部门应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处分决定。
第六十二条 研究生管理处或学位办公室对相关材料进行审定后,起草处分、处理文件,主管校领导签发。对在校研究生给以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需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对已获学位人员给以撤消学位的处理,需经校学位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六十三条 处分、处理决定作出后,要及时送达违纪人员本人,违纪人员在接到处分决定时,必须在处分、处理决定送达单上签字。拒绝签字的,由处分、处理决定送达人员记录在案。
第六十四条 处分、处理决定送达违纪人员本人后,违纪人员对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在接到申诉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违纪人员作出答复。对违纪人员的申诉,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相关部门对违纪事实进行复查后,报申诉处理委员会审议。如认定原处分依据清楚、处分恰当,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及时通知申诉人;如认定原处分依据有误、处理不当,须及时按处理程序重新处理;经过核实无违纪事实的,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有关人员要给以严肃处理。同时保障各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违纪人员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学位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撤消学位人员可以向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学位委员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甚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违纪研究生作出的处分可采取适当的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布。学院在收到违纪研究生的处分决定后要做好相应的教育工作,处分决定书必须放入违纪研究生档案。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研究生以及已经取得学位人员的处理意见均应通知其工作单位并进入其学术档案。
第六十七条 在学校作出处理决定以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规范于发文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九条 本规范由浙江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