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关于申请办理硕士、博士学位证明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证明申请办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浙江大学硕士、博士毕业生、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等获得浙江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者,不慎将硕士或博士学位证书遗失,确实无法找回的,可以申请办理浙江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证明。
第三条 申请办理浙江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证明必须向校学位办公室提供如下材料:
1. 《浙江大学办理硕士、博士学位证明申请表》1份;
2. 学位申请书(复印件)1份(可从浙江大学档案馆(西溪校区)复印);
3. 携带身份证原件,并提供复印件1份;
4. 申请人二寸近照2张。
第四条 学位办公室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两个月内进行审核。
第五条 审核通过,学位办公室办理、发给浙江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证明。
第六条 浙江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证明必须按年度单独编号。
浙江大学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
二ΟΟ五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