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研究生教育国际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我校研究生与海外高校的学术交流日益频繁,规模不断扩大,交流形式更趋多样化。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赴海外交流修读课程、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的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研究生因国家、学校、学院(系)等对外交流项目赴外交流期间,在海外高校所修读的课程。
第二条 研究生赴海外交流前应充分了解海外高校的课程设置和开课情况,结合本人学习计划,与导师商议拟定在海外高校学习期间的课程修读计划,妥善安排自己的学习。
第三条 研究生交流期满、回校报到后,需由研究生提出申请,学校对研究生在海外高校所修读的课程进行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
第四条 研究生在海外高校所修读课程的教学内容及教学要求与申请学分转换的我校课程须一致或主体内容相近,修读课程需符合我校相关学院(系)相关专业对研究生的培养要求。
第五条 按照学习量对等原则,学分转换参照我校学分与学时对应关系,原则上海外高校课程成绩认定后,课程学分转换按照我校课程学分标准确定。申请学分转换的海外高校课程学分经换算后不得低于我校相应课程学分。课程学分按每学期课堂上课不少于 16 学时(每学时45分钟)计 1 学分的方式进行折算,且仅计算课堂上课所用学时。
第六条 同一课程内容仅可用于一次学分转换的申请。学分转换需一次办理完成。已在我校选课或获得学分的课程不再进行学分转换。
第七条 除校际联合培养协议规定外,对研究生在海外高校修读课程的成绩认定与学分转换,原则上不超过研究生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应修课程最低总学分的50%。
第八条 研究生在海外高校获得的成绩,若为百分制,则按实际分数登记成绩;若为等级制,则按等级制登记成绩。除以上两种情况外,研究生课程成绩的认定由任课老师根据海外高校获得的成绩及学生知识水平和能力提供成绩意见。
第九条 研究生应于回国后3个月内申请课程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申请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的研究生,需填写《浙江大学研究生海外交流课程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申请表》,同时提供海外高校教学教务部门出具的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并附上海外高校的课程大纲、课时安排、成绩标准、因公出国境申请表等相关证明材料,由任课老师进行成绩认定、导师及所在学院(系)审核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浙江大学研究生院
2017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