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在校研究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坚持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学校赢得荣誉,为国家作出贡献,完善对品学兼优的研究生的评选和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一、优秀研究生评选和奖励类别
优秀研究生评选和奖励分为研究生奖学金和研究生荣誉称号两大类。
研究生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包括竺可桢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社会各界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研究生荣誉称号(以下简称荣誉称号)包括个人和集体荣誉称号。个人荣誉称号分为:求是荣誉奖章、优秀研究生一等奖、优秀研究生二等奖、三好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优秀毕业研究生等;集体荣誉称号分为:研究生先进班级、研究生文明寝室等。
二、优秀研究生评选对象和基本条件
学校优秀研究生评选对象为每学年注册在校的研究生,基本条件如下: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
(二)学习勤奋,严谨踏实,勇于进取,成绩优良;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四)参加社会实践、担任社会工作或从事社会公益活动等。
学生在该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当学年奖学金和荣誉称号评选资格:
(一)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
(二)有课程成绩不及格(以研究生培养处成绩认定为准);
(三)无故旷课、无故迟到注册、请人代注册、代他人注册;
(四)延期毕业(获浙江大学创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资助,卓越计划资助等研究生除外)。
三、各类奖学金评定条件
(一)竺可桢奖学金
竺可桢奖学金是我校最高层次的奖学金。获奖学生由学校颁发竺可桢奖学金证书、竺可桢奖章和奖学金。获奖者事迹在校内进行宣传,其名单载入学校年鉴。
参评人除达到优秀研究生评选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学习成绩特别优异,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和创新精神,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取得高水平的科研成果。
2.有较强的动手能力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教学活动或社会实践中取得显著业绩。
在学院符合优秀研究生一等奖荣誉的候选研究生中名列前茅,已被学校列为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培养对象者可优先参评。
竺可桢奖学金获得者由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
(二)研究生专项奖学金
研究生专项奖学金是指由热心教育事业的社会各界捐资设立的奖学金。
申请专项奖学金的研究生应符合优秀研究生评选基本条件和各专项奖学金协议提出的具体要求。
专项奖学金由学院根据学校分配名额,评审出初定名单,报研究生管理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下同)审核,经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认,学校发文公布。
研究生专项奖学金获得者兼获优秀研究生一等奖或二等奖荣誉,兼得人数不超过该学年一、二等奖荣誉授予比例。
(三)研究生单项奖学金
为了鼓励在德、智、体、美中某一方面表现优异,或为学校、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研究生,学校设立研究生单项奖学金。
单项奖学金评定条件为:
1.创新创业奖学金
奖励该学年中在理论创新、技术创新等方面作出努力,并取得成绩的研究生;奖励在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通过先进的管理方式与社会各界合作并产生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研究生。
2.社会实践奖学金
奖励该学年中参加校、院组织的社会实践等活动,并取得较大成绩的研究生。
3.社会工作奖学金
奖励在群众组织、党团活动、班级工作、社团工作、公益活动中组织管理能力强、投入时间多,取得显著成绩,担任一届以上(含一届)的研究生干部。
4.文体活动奖学金
奖励在文体活动中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奖励的研究生(个人奖项前六名,团体奖项前三名)。
5.特殊贡献奖学金
奖励其他为学校、为社会作出特别贡献或赢得重要荣誉的研究生。
单项奖学金评选坚持宁缺勿滥原则。各类单项奖学金由学院推荐,研究生管理处审核确定人选,经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认,学校发文公布。
四、各类荣誉称号授予条件
(一)个人荣誉称号
1.求是荣誉奖章
求是荣誉奖章是我校最高个人荣誉。获求是荣誉奖章的研究生由学校颁发证书和奖章,事迹在校内进行宣传,其名单载入学校年鉴。
参评人选除符合优秀研究生评选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学习成绩特别优秀,具有很高的学术造诣或创新创业能力。
(2)在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产生良好的社会影响,并为学校赢得声誉。
(3)在某一方面为学校建设和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求是荣誉奖章的授予不受时间和名额的限制,凡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可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初审后递交研究生管理处,研究生管理处审核后上报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讨论确定,学校发文公布。
2.优秀研究生一等奖
优秀研究生一等奖评定条件为:
(1)一年级博士研究生学习成绩特别优秀,已有学术论文发表或科研成果通过鉴定者优先;二年级以上博士研究生要求有2篇及以上优秀学术论文发表或有科研成果(主要完成人)等通过鉴定。
(2)硕士研究生学习成绩特别优秀,同等条件下有学术论文发表或有科研成果通过鉴定者优先。
优秀研究生一等奖评定比例:按参评研究生数的15%比例评选。
3.优秀研究生二等奖
优秀研究生二等奖评定条件为:
(1)博士研究生学习成绩优良,有优秀学术论文发表或取得科研成果,参加科研项目、课题研究(主要参加者)等。
(2)硕士研究生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科研活动等,有论文和科研成果者优先。
优秀研究生二等奖评定比例:按参评研究生数的20%比例评选。
4. 三好研究生
三好研究生应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品德优秀,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公益活动等。
(2)学习成绩出色,同等条件下获得奖学金的学生优先参评。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三好研究生评选比例:博士研究生按参评人数的10%评选,硕士研究生按参评人数的15%评选。三好研究生在优秀研究生一、二等奖中产生。
5.优秀研究生干部
优秀研究生干部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担任研究生干部一届以上(含一届),热心为同学服务,有较强的工作能力、组织能力和社会责任感,在社会工作中取得优异的成绩。
参加学院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比例不超过研究生干部数的10%,参加学校研究生会、博士生会及各类校级学生社团的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比例不超过研究生干部数的15%。
6.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全程参加一次社会实践活动,在实践过程中,取得一定成绩,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
(2)认真总结实践活动,撰写出不少于1500字的具有较高理论水平的总结报告。
校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评选,比例不超过参加社会实践人数的20%,省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在校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基础上推荐,按团省委相关文件执行。
7.优秀毕业研究生
优秀毕业研究生是学校授予综合表现优异的毕业研究生的荣誉称号。优秀毕业研究生应具备下列条件:
(1)学习努力,成绩优秀,有优秀学术论文发表或取得科研成果。
(2)博士研究生获得过1次以上(含一次)优秀奖学金和1项荣誉称号;硕士研究生获得1项以上(含一项)优秀奖学金或荣誉称号。
(3)同等条件下,非在职研究生和毕业论文成绩优秀者优先。
(4)在规定学制(学校文件有另行规定的除外)内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并获得学位。
校级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比例不超过应届毕业研究生数的20%;省级优秀毕业研究生在校级优秀毕业研究生人选中产生,比例根据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确定。
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时间参照研究生毕业时间确定。
(二)集体荣誉称号
1.研究生先进班级
研究生先进班级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一个坚强、团结的党支部、团支部和班委会,班团干部密切配合,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2)参加政治理论学习,有良好的班风,同学之间团结互助。
(3)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的各项活动,组织有益的班级活动。
(4)遵守法律法规,该学年中全班没有同学受违纪处分。
(5)班级学习、学术气氛浓厚,学风端正。
(6)积极参加寝室文明建设。
研究生先进班级,以学院为单位进行推荐,比例一般为研究生班级数的15%~20%。
评选程序为:班级申请,学院初审,研究生管理处汇总,全校范围公示,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认,学校发文。
2.研究生文明寝室
研究生文明寝室应具备下列条件:
(1)团结向上。寝室成员团结互助,积极参加校、院、班、宿舍楼组织的各项活动,配合宿管工作,敢于与不良行为作斗争。
(2)勤奋学习。寝室全体成员勤奋好学、互帮互学,成绩优良。
(3)遵纪守法。寝室全体成员模范遵守《浙江大学学生宿舍文明建设管理办法》(浙大发后〔2007〕1号)、校纪校规及有关公约,全寝室未发生违章用电、留宿外人等危害宿舍安全的情况,全学年无一人次受到校纪处分。
(4)卫生整洁。寝室、个人及包干区卫生能始终保持整洁,全体成员积极参加公益卫生劳动,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寝室卫生检查全年平均分在80分以上,且每周卫生检查均合格。
(5)卫生“免检寝室”如符合本条第1、2、3项标准的,将直接授予“文明寝室”称号。
“文明寝室”评选,比例一般不超过当年学生总寝室数的15%。
研究生文明寝室的评选程序: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根据相关检查数据和宿管记实考评进行初评,初评结果在宿舍楼内公示,确定名单后报研究生管理处,由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认,学校发文。
五、评选办法
(一)组织工作
研究生各类奖学金和荣誉称号评定工作由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领导,研究生管理处负责奖学金和荣誉称号评审的日常工作。
学院的评奖评优工作由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或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学院成立相应的评奖评优机构负责实施。学院应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学院的学科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评奖评优的实施细则,在全院范围公布,并将学院实施细则交研究生管理处备案。
(二)评选程序
1.奖项公布:学校于每年9月份公布奖学金奖项目录、名额与金额情况,荣誉称号的目录和名额,当年度评奖评优实施细则。
2.评比动员:以学院为单位,向全体参评研究生公布各类优秀奖学金和荣誉称号名额,并提出学院具体评比要求。
3.个人申请:研究生对照有关条件,填报《浙江大学研究生学年小结表》和《浙江大学研究生评奖评优登记表》,并在班会上向全体参评同学报告。
4.班级提名:研究生以班级为单位,在年度小结和个人业绩评比基础上推荐各类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的候选名单。获得推选资格的研究生向学院递交相关表格和材料。
5.学院初选:学院汇总候选名单,征求研究生导师和德育导师意见,产生初选名单,并汇总有关表格和材料,报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6.公布初审名单: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初审评选后,在学院范围内将含研究生业绩的名单汇总表格进行公示(至少3天),充分征求师生意见,如有异议,应进行调查了解并复议。
7.学校评审:各学院将汇总名单和评奖评优材料按要求递交研究生管理处,研究生管理处负责各项奖学金和荣誉称号人选的审查、复核工作。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认各类奖项和荣誉称号获得者名单。
8.全校公布:研究生管理处公布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获奖研究生名单,征求全校师生意见。公示一周后,学校发文公布,并在有关媒体上刊登宣传。
9.评选时间和程序在本文件中有具体规定的,按该规定执行。
六、其他有关事项
(一)研究生填写的《浙江大学研究生学年小结表》、《浙江大
学研究生评奖评优登记表》存入个人档案。
(二)获得各类奖学金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证书和奖学金,各类奖学金荣誉兼得,奖金不兼得,奖金取高者。获得个人荣誉称号的研究生,由学校颁发证书和奖品。获得研究生先进班级荣誉的,由学校发给奖状和班级活动经费。
(三)凡已获得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的研究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学校将撤销其所得称号,追回已发奖金等。获奖同学应正确使用奖学金,反对铺张浪费或者用于不利于学习进步的其他行为。
(四)获得专项奖学金的研究生须履行专项奖学金协议规定的相关义务。
(五)本办法适用于2007级以后(含2007级)研究生,2006级以前(含2006级)研究生仍按《浙江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办法》(浙大发研〔2006〕1号),《浙江大学研究生荣誉称号评定办法》(浙大发研〔2006〕2号)执行。
(六)本办法由研究生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