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研究生教育学会章程
(1999年12月9日学会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浙江省研究生教育学会。其英文译名为:ACADEMY OF GRADUATE EDUC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其英文缩写为:AGEZP。
第二条 本会性质
浙江省研究生教育学会是浙江省从事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教师、管理干部和使用研究生较多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按自愿原则结成的非营利性的群众性学术团体和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咨询组织,是"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的团体会员。本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
浙江省研究生教育学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组织广大研究生教育工作者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开展与研究生教育工作有关的各种科研工作、学术活动和科技教育咨询活动,倾听用人单位对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意见,推进研究生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才兼备的高层次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为国家和浙江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教育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浙江省杭州市浙江大学玉泉校区行政办公大楼4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方面的重要现实问题和理论问题进行研究和探索,促进本地区学位与
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2、总结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经验和研究成果,召开经验交流会、学术讨论会或其他有关会议,为提高研究生教育管理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提供有益的经验。
3、征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咨询意见,密切与教育领导机关及有关部门的联系,为制订有关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4、办好本学会的刊物《浙江研究生教育》,组织编辑有关研究生教育研究的情报资料和学术书刊;
5、加强与国内外研究生教育工作学术团体及学位授予机构的联系,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6、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组织进行学科评估工作,开展科技、教育咨询等工作,创办具有本会特色的经济实体,为培养人才和发展经济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1、凡浙江省招收培养研究生的高等院校、科学研究机构和使用研究生人数较多的大中型企业均可申请成为本学会团体会员。2、个人会员由团体会员单位发展,办理入会手续,并向本学会备案。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本会的业务(研究生的德育教育、招生、培养、学位、管理、学科建设与评估、就业指导等)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个人会员:
1、研究生指导教师或研究生授课主讲教师;
2、从事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的干部;
3、热心支持本学会工作的有关部门副科级以上干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在本会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本学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3、取得或优先订购本学会编印的书刊、资料;
4、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本会使用研究生人数较多的企、事业会员单位可以优先获得毕业研究生专业、思想政治、业务、健康状况的各种信息;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学会章程,执行本学会决议;
2、积极参加本学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学会交给的任务;
3、撰写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研究学术论文和经验总结等,向本学会的学术刊物供稿;
4、积极向本学会反映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情况和意见;
5、积极参加本部门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工作;
6、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后,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代理)。大会代表由会员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订、修改学会的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选举产生新的学会理事会;
3、讨论和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4、听取和审议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决定终止事宜;
6、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会成员由团体会员单位推荐,并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或受理事长委托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的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聘请著名专家、学者担任本学会顾问。
第三十三条 经理事会提名,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聘请著名专家、学者担任本学会名誉理事长。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1、团体会员会费;
2、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会费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经费的主要用途:
1、秘书处日常办公开支;
2、组织有关活动费用;
3、编辑出版刊物、资料费;
4、表彰活动费;
5、与学会工作有关的其它费用开支。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1999年12月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